一、 婚前协议忠实义务是否需要履行?
需要履行,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于缔结婚姻前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为了维持婚后感情稳定,防止发生破坏感情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签下财产协议。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该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且签订人在签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所谓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二、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呢?例如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基于某种原因而签订“一方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协议。
在我国,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即此类协议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满足前述条件的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强调公平原则,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它还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故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平原则。
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协议只要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是可以认可的,如果一方不属于协议中的忠实义务,也就可能造成了相关情况的侵权问题,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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