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减少抚养费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养费的减免,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当抚养费数额为有固定收入,按其收入20%-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养费,顾名思义就是抚助教养一个孩子所需要的费用。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离婚后孩子教育、生活所需、承担抚养费的一方负担能力、工资水平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
通俗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履行孩子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病等必需费用,即为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变更主要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主要表现如下: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增加抚养费是指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满足目前生活所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重新计算新的抚养费后向对方提出的新的抚养费数额,通常情形为以下三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例如:目前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赶超五年前的粮食价格两三倍,因此只靠五年前根据当时生活水平提出的抚养费数额难以支撑目前的生活。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例如:在离婚后的第二年,大何的儿子小何被检查出患有白血病,需要大量的钱来治病,则此时的抚养费肯定不足够,可要求无抚养权的一方适当增加抚养费。
3、其他。
三、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条件
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指需要给付抚养费的父母在某种情况下失去了自身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优势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此时在具备以下情况可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数额:
1、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不依靠抚养费便能抚养孩子。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因为犯了经济诈骗罪,财产被冻结,后被收押,此时支付不了抚养费,所以可以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以上便是变更抚养费的全部条件。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免抚养费,除了考虑父母自己的需求,更要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另外抚养费的最终用途是用在孩子身上的。另外,一旦变更情况消失了,则需恢复原定数额。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综上所述,依据婚姻法规定,减免抚养费应当符合,给付一方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法给付,或者给付一方长期患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为犯罪,无力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收入的20%-30%给付,特殊情况,子女数量超过3个,应当增加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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