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纳税怎么缴纳?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代通知金支付发生时双方劳动合同已发生解除,其法律性质上已不是劳动报酬,如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免有失偏颇。纠其本质,代通知金应属于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项目之一,因此,员工就取得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一次性补偿收入之总额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而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什么?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位如果因为员工的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由于这是员工经济补偿性质的收入,只有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才能缴纳个税。计算应纳税额和普通工资不同,超过部分统一按照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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