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公司欺骗主动离职怎么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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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孕期被公司欺骗主动离职想要维权首先要就收集好单位强迫或者欺骗自己的证据才能起诉维权,否则没有证据的基础上是很难被支持和维权的,因为单位不能随便开除怀了孩子的职工否则是要担责的,这也是单位会想办法欺骗女员工自己去离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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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期被公司欺骗主动离职怎么维权?

孕期被公司欺骗主动离职想要维权首先要就收集好单位强迫或者欺骗自己的证据才能起诉维权,否则没有证据的基础上是很难被支持和维权的。虽然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员工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三期之内自己提出辞职,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金以及产假工资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生育保险,也会随之中断的。那么这期间,你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就都没有了、所以如果你在单位的压力之下,自己提辞职,那么会直接伤害到自己的权益。导致后续即使提交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慎重起见,一定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提醒单位,要求解除或者终止你的劳动合同违法的。提交劳动仲裁,它将面临相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法律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保护,还有一些相关的福利政策,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首先是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新的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还有产前检查假14天,丈夫也可以享受产后护理假7-15天不等(根据当地政策执行),当然在此休假期间,工资都是照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如果生育津贴少于职工月工资,则由单位补齐差额)。

综上所述,正在孕期的女员工无论是否可以继续工作都是应该受到法律和单位的保障的,至少单位不能随便就开除她们而让她们失去了得到工资的渠道,但是单位为了规避这种责任而骗女员工自己辞职也是违法的,只要员工有证据就可以起诉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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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未婚”女职工怀孕被公司辞退
年,时年27岁的王某应聘到海南某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4月16日起至4月15日止,试用期2个月。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发放。王某履职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资。
王某在入职前,公司曾分发《应聘表》,王某在当时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入职后,公司又让王某填写了《员工登记表》,婚否一栏填她仍然填了“否”。王某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直持续到11月被揭穿,公司发现王某怀孕了,并早在7月就结了婚。1月,公司正式辞退了王某。
一审裁决公司赔偿女职工
被公司辞退的王某向省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绩效工资,以及经济损失共计近10万元。9月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956
9.8元和绩效工资448
9.05元。公司不服裁决,将王某诉至。公司称,如果王某在公司工作至年底,就可以领取到绩效工资448
9.05元,但由于她隐瞒婚姻事实,有欺诈行为,故不应该领取年底的绩效工资。
一审美兰认为,王某应聘入职时,双方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虽有不当,但尚不能构成欺诈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明知王某在孕期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另外,王某的工资构成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年底考核后发放的绩效工资亦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应该支付。
公司称女职工欺诈再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公司认为,王某为了达到顺利入职目的,刻意隐瞒,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属无效合同,依法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同时,根据公司规定,绩效工资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王某离职时还未到年底,公司不应支付王某绩效工资。
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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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辩称,自己入职时公司并未约定“未婚”为入职条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为入职条件,就违反了法律,属于无效条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显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审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以其怀孕后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而非以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王某的履职行为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公司在王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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