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赔偿与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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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财产本着先分割再赔偿的顺序来处理。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分割后再依据离婚原因过错方向另外一方进行精神赔偿。
离婚财产如何赔偿与分割?

一、离婚财产如何赔偿与分割?

离婚财产本着先分割再赔偿的顺序来处理。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分割后再依据离婚原因过错方向另外一方进行精神赔偿。

1、彩礼问题退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标准。对绝大部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都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非常大,有的当事人可能甚至会认为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将其肆意扩大,根据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一般会结合如下因素予以认定:

(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

(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生活中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间不可不免的,也是最大的两个问题就是:财产和孩子,如何公平的分配财产让双方都满意,孩子日后的生活由谁来照顾。有些人上来就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张口主张数额巨大精神赔偿金,这个主张应该在清算和分配完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再来讨论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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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赠与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即男女分得的财产的比例应当相等,但是如果是财产的赠与认指定受赠人的,即财产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的,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此时离婚的夫妻双方就只能就其他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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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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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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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哥们儿总是一言不合就打自己的老婆。现在他老婆要和他离婚,家庭暴力与分割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一)、一般原则及处理
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1、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 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 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
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邮票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掌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归各自所有;一方财物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折价分割。
5、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归各自所有。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对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财产继承、受赠方可予以适当地照顾。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作价;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并扣除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应由有关部门估价。
(二)、对私房的确定与分割
8、婚后双方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大修缮或扩建的,离婚时,该翻建、修缮或扩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原产权人应适当照顾。
9、婚后一方或双方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拆除重建,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产权;无协议的,对父母建房提供了少量资助性的钱财与劳务,且本人未在重建房内居住的,该房屋属父母的财产;如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未放弃产权或参与建筑或在重建房屋内居住的,以及将他人的房屋进行扩建的,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
10、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分割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房屋的,应另立案审理,离婚案件应予中止审理,待房屋析产案件处理后再处理离婚案件。对系争财产主张产权,但又都不起诉的,在离婚后双方都有分居的房屋的前提下,该系争房屋在离婚案件中可不予处理。
1
1、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优惠价房,补贴价房等,属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都分得房屋。如房屋无分割条件,可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双方情况相同时,一般应归出资补贴单位或主要出资补贴单位的职工所有,得房方应按房屋重置价给付让房方应得的份额。
1
2、双方使用的公房进行装潢、增搭的材料和费用,离婚时,一方迁往他处居住的,应根据房屋装修、搭建的实际价值、享用时间,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合理的折价款。
(三)、几种特殊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1
3、婚后一方所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该权利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不予处理。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仍为双方共有。
1
4、婚前一方经营、承包,婚后继续经营、承包的,其纯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收益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按当地的同类水平、历年的收益损耗及化费的成本予以估价,由继续承包、经营方给付另一方适当的收益折价款。生产资料分割时,一般应分给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可作价给付;双方均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应从有利于生产、经营出发进行处理。
1
5、婚后一方或双方所购的股票和各类债券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双方协议外,股票一般各半分割为宜,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收益状况,公平合理予以分割。 婚前购得股票,婚后该股票收益,属购股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以婚前资金购买的股票,或以股票投资为业的,所获取的利益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风险责任亦由双方共同承担。
1
6、婚前一方所购的“彩票”,婚后中奖的属购票人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的“彩票”,中奖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彩票尚未开奖的,应判彩票归属。离婚后中奖的属持彩票人所有。
1
7、婚后购买的煤气建设债券与煤气灶具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一并归使用煤气方所有。对煤气的使用权,管道煤气应判归住房方使用,液化煤气在考虑今后各方安放使用液化煤气条件等因素的条件下,原则上归户名人使用。无论煤气安装中是否支付过初装费,都可由煤气使用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煤气初装费。
1
8、婚后购置安装的电话机、煤气热水器、空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煤气热水器、空调一般可归住房人所有;电话机原则上归户名人所有和使用。使用方应向另一方给付现购置安装费的一半左右。
1
9、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遗产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明确,继承人方愿意先给付对方适当的应继承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一并审理;如遗产、继承人不明确或协议不成的,待遗产分割后另案处理。
20、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保险金,根据投保的财产归属确定该保险金的归属,投保家庭财产险或投保特定财产险,如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特定财产险,财产属一方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该保险金属该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人身保险金,系因死亡、伤残的赔偿性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属受益人及其妻(夫)的共同财产;如无指定受益人的,属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系因储蓄性的保险金,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投保的投保金一半以上属婚前投入,则根据婚前投入的资金确定该保险金婚前财产的部分。
夫妻双方为子女所投的“儿童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所得的保险金属子女的个人财产。中途退保,所得的退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家庭暴力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可以协议或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索赔。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情况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上述规定,仅仅解决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注:哺乳期是两周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满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也没有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具体操作办法,离婚当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许会帮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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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财产可否分割,婚后能分割财产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前赠与财产可否分割,婚后能分割财产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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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
一、离婚时可以列入财产分割或处理的房屋
(一)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1)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过继承、接受赠与还是购买所得;不管购买的是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铺还是别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购买还是通过银行贷款按揭购买;均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二、离婚时房屋财产的分割
(一)房屋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协议原则
按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2、财产均分原则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中,人民在作出判决时还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
3、竞价、评估及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房屋财产分割
1、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已购公房的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4、房屋增值价值的主张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中第20条已经给出了操作模式:“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三、离婚时承租公房使用权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1996年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离婚时对夫妻承租公房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与签署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因此说,由于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涉及的法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当事人为避免出现财产分割纠纷,在结婚前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对于避免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很有必要。或者双方通过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也能够避免大量的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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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婆分手怎么分割财产?
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去分割。现行《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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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居期间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对于同居期间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比如双方财产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谁是谁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那是婚姻法承认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下双方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便是以夫妻名义,那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是非婚同居,这种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
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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