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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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告诉才处理的: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只有案件。4、重婚案。5、遗弃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
我国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一、我国自诉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即为自诉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法律中有规定,被害人或者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这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当然,即使是自诉案件也需要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需要在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至于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另外要注意的是,对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也要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的话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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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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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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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结婚两年,他几乎起诉他,每天打我,进行家庭暴力完全不把我当人看,我现在手中有足够的证据,想了解一下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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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例如遗弃案。因为父母与子女打起了官司,打完以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要产生隔阂,这对以后的赡养与被赡养会带来麻烦。再比如虐待案,有的人虐待父母构成了犯罪,但是作为父母,有时情愿忍耐,而不愿意到法院去控告自己的子女。如果法院主动审理此案,有时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一定困难。因为被告人被判处几年刑以后,刑满释放,还得回来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有时还得靠子女来赡养。还有的重婚案件,被害人有时不愿让公、检、法三机关介人,而愿意自己找人从中调解等等。有关自诉案件有哪些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有明确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3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共5种。
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类犯罪)规定的犯罪,而且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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