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自首的故意伤害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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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自首的故意伤害辩护词中,律师应当从几个方面去阐述,包括故意伤害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赔偿、当事人自首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犯罪是过失等。法院会根据考虑到当事人自首的情况,在最终判决的时候从轻处罚。
构成自首的故意伤害辩护词怎么写?

一、构成自首故意伤害辩护词怎么写?

构成自首的故意伤害辩护词

本案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1)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2)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

2、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3、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4、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起诉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从轻处罚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律师

年 月 日

二、考虑自首的因素有哪些?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故意伤害犯罪被起诉的,如果有自首情节,应当请律师在辩护词中写清楚,阐述自首的具体情节,并写上当事人主动认罪、积极履行赔偿、故意伤害导致后果较轻等,这些都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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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辩护词怎么写?
自首立功辩护词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写明委托方和接受委托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表明辩护意见。第二,以构成自首为由,也可以附加其他理由和证据,再加上法律条文依据为委托方进行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下面是一篇例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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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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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的儿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拘留了,但是对于个人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自首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据犯罪嫌疑人东皮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东皮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活动,本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东皮的涉案行为现有几下几点意见,请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参考:
一、东皮的到案行为是否构成投案自首及立功的问题
根据案件证据《到案经过》,东皮接到公安机关来电要求到所了解情况后主动到案,且东皮到案后即交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这一行为事实,本辩护人认为东皮该到案并交待案件事实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时《解释》又规定,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出于主动、直接投案的,就是自动投案行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这种情况虽然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存在区别,但应视为自动投案。理由如下:

一,口头传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经口头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条件。

二,经口头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其归案具有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是否归案对其具有可选择性。东皮经口头传换后归案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因此,受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如不视为自动投案,不符立法本意。

三,犯罪嫌疑人接到口头传唤后如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而在经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要比潜逃后再投案的低,举重以明轻,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第四、关于东皮是否构成自首问题。
1.将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刑法对立功制度的设置目的 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帮助司法机关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以体现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最终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解释》规定,“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构成立功,与之相比,规劝同案犯自首不但具有同样的效果,而且因无需司法机关投入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更好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规劝自首行为还有利于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人身危险性得以消除。可见,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规劝自首行为都明显超过了《解释》所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因此,刑法应对此作出肯定性评价,对此类立功者应在量刑上予以充分的体现。
2.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通常表现为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当场指认等行为。那么,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是否属于“协助抓捕”呢?辩护人认为,关键是对“协助抓捕”的理解。
所谓“抓捕”,按字面解释,应是抓获、抓住的意思。据此有人认为,《解释》既然规定的是“抓捕”就应当是司法机关去“抓获”来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投案。辩护人认为,《解释》之所以使用“抓捕”的字眼,其应当是一种概括式、归纳式的用词,其意就是要协助司法机关让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归案”。这种抓捕,不应当局限于“司法机关主动抓捕”等具体抓捕方式,而强调的是“归案”这种效果。为此,不能拘泥于条文上的字面涵义,而应作扩张解释,将“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涵义扩大到“使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意思,即“协助抓捕”的外延应涵盖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之行为。
被害人东馯的到案与被告人东皮在电话中规劝其投案自首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在规劝之前,被规劝的犯罪嫌疑人东馯并未有投案自首的表示,东皮说服了被规劝的犯罪嫌疑人东馯,投案自首建立于行为人的劝说基础上的,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立功。
据上,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规劝同案犯自动投案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东皮构成投案自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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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辩护词自首怎么写?
首先写明标题贪污罪辩护词自首,其次前言,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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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手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了故意伤害,那么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想知道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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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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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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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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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遇到故意伤害,需要一份故意伤害辩护词重伤辩护范本,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应减轻被告人责任。
事发时,被害人刘某说是出来拉架,却携带棒球棒冲向被告人,被告人处于醉酒状态,下意识对恶意被害人进行反抗,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连续击打面部也是因被害人恶语威胁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应减轻被告人矫某责任。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院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辩护词重伤是怎么样的的解答
我是一名实习律师,现在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给律师当助手。最近我们领导让我准备一份关于无罪辩护的辩护词。问一下妨害作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
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妨害作证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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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自首情节辩护词要怎么写?
盗窃后自首情节辩护词的书写需要注意:强调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错诚恳的态度,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的,可以认定为是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细节可以与委托律师详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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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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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知道怎么回事被有关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拘留了现在想要申请辩护 想问一下故意伤害罪的辩方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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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构成自首辩护词如何书写?
故意伤害罪构成自首辩护词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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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想咨询一下在辩护中故意伤害自诉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
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泼水时热水瓶没有爆炸,泼向自诉人的只能是开水,哪来的玻璃屑?可见自诉人对自己究竟是如何被开水烫伤无法自圆其说,其陈述纯属杜撰。此外,热水瓶竟会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也颇为令人费解。
显而易见,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
二、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
1、李某等六人的证词都只证实了烫伤结果,即看到自诉人脸上、手上都被烫伤了,但没有任何人证明烫伤经过。事实上他们均已说明,案发时他们都不在场,不可能了解自诉人被烫伤的经过。
2、公安机关内部通报材料和单位(注:双方是同事)处理通报,依据的仅是自诉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身即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何况所依据的自诉人的陈述还与其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此外,自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可见自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烫伤系被告人故意造成,其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陈述相互印证,说明了事实真相
据刘某证词证实,案发时是自诉人追打被告人到办公室,被告人随手拿起热水瓶挡在身前,自诉人击打被告时拳头打到了热水瓶,导致热水瓶爆炸,烫伤了自己和被告人。根据法庭调查核实,刘某是案发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其证词和被告人辩解完全吻合,而被告人的手确实也被烫伤了,有医院的病历为证。显而易见,刘某的证词与被告人辩解相互印证,证明了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既然自诉人的伤情为轻伤,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故意造成,那么其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参与案件的起因。
3、使用工具的方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标题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亲属的申请,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 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人的影响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手中的银行借记卡均是通过网络从熟识的人手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抓获后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四)结尾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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