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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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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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区别是抽逃出资的犯罪嫌疑人是已经向公司缴纳了自己所应当出资的那部分资金,即已经实际履行自己作为股东的出资责任,而虚假出资则是股东并未真正履行自己的出资责任,一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个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区别是什么?

一、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惩法惩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前者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后者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

二、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处罚是什么?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抽逃或者是虚假出资的资金的数额较大的或者是巨大的,对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在补足公司的资金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即在起诉时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是不能补足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性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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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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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不同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上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惩法惩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前者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后者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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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
[律师回复]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不同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上看似乎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我们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辨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个行为选择性罪名,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虚假出资又抽逃出资,就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惩法惩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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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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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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