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是否允许?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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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是允许,检察院这个方面是存在着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的,毕竟如果事实没有查清楚的话,那么检察院也不能够随意的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审判这个过程当中跟检察院还是会有交流的。
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是否允许?

一、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是否允许?

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是允许,检察院这个方面是存在着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的,毕竟如果事实没有查清楚的话,那么检察院也不能够随意的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审判这个过程当中跟检察院还是会有交流的。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二、刑事案件一审多长时间判决?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日常生活当中,检察院它的一个最大的职权就是对于一般的形式类型的案件做出一个具体全面的审查,看他的证据是否全面能否关于这个犯罪行为落实,这样的话,才能够确保到法院来进行一个诉讼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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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补充侦查卷中换押证附卷吗?
装订补充侦查卷中换押证是需要进地附卷的;卷宗的装订一般是由司法的工作人员再来进行完成,一般是先是封面,然后就是目录,再者就是检察院给的换押证,再者就是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书,这样才算是合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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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他的案子前段时间已经开始整理了,我朋友她是因为非法诈骗被抓的,他的案子虽然情节很复杂,现在他的案子已经退卷经侦了,所以我朋友她想咨询一下。检察院第二次退卷经侦还补充侦查吗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案情,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拓展资料: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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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能否阅卷?
退回补侦之后辩护律师也可以阅卷,阅卷是律师的一项权利,如果剥夺了就是侵犯律师的权益了,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就不充分,这样显然是违背立法的目的的。所以无论是否是补充侦查都可以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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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卷补充侦查时限是多久
法院如果是退卷补充侦查的时限最长是一个月,但是可以退两次,那么也就是说加上检察院的审查两个月最多的时常是四个月,如果超过半年就算是过期了。而补充侦查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侦查,然后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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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涉嫌非吸被警方立案侦查,在一个月上收到了批捕的消息,本来觉得这案子没什么转机了,突然听说检查院把案子退回公安了,请问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之后,下一步程序是什么,先阅卷还是先退侦的,移交检察院不去阅卷会不会被退侦?
[律师回复]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通信权
(一)、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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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因为和合伙人开公司,后来表哥想离开公司自己重新创业,因涉及财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最终对簿公堂,被定性为刑事案件,现在刑事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请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可以阅卷吗
[律师回复] 那么,在补充侦查期间律师能否阅卷呢?有人认为,补充侦查也是侦查,为确保侦查活动顺利开展,律师同样不能阅卷。但是,笔者持不同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案件补充侦查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其所要完成的任务也是为了满足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需要,即使退回补充侦查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也与案件之前所处的侦查阶段不同。突出表现在,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已不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因此,补充侦查仅是依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而存在的一个诉讼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控辩平衡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完成对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开始着手指控犯罪,控辩双方之间的实质性对抗正式形成。案件补充侦查期间,这种对抗状态并不会消除。
如果此时律师不能阅卷,那么律师阅卷就会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滥用补充侦查来阻挠律师阅卷,这显然有违控辩平衡原则。综上,笔者认为,案件补充侦查期间,律师应当享有阅卷的权利,可以直接到卷宗材料所在的司法机关阅卷。不过,阅卷范围要有所限制,即仅能查阅补充侦查前的卷宗材料,正在调取的证据材料待补充侦查结束后才能查阅,这也是基于控辩平衡原则对辩方诉讼权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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