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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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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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只要犯此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那么就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自己还要承担起用人单位给的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会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二、此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一)区分本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离,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主体则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一些合同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等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如果玩忽职守,而有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亦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前段时间的主管人员与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都应承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定罪则应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特征分别以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论处。

(三)认定本罪要注意与对方的行为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只有对方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于段实施了诈骗,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才能构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后亦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成立为前提,当然,对方诈骗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本罪一定成立,如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却被对方诈骗,或者对方虽然诈骗得逞、后又追回了一些损失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应以本罪定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机关的人员如果与其它的人进行签订合同,而因自己的失职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那么一般会给处较重的处罚,而且这种行为,也会损害到国家的威信,因此,在处罚的上面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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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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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成立后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撤销的原因包括:
1.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发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显示公平,交易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一方利用这些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原则上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撤销权在合同签订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1年里,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过期,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期限为不变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成立后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可以。撤销的原因包括:
1.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发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2.显示公平,交易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一方利用这些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后原则上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撤销权在合同签订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1年里,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过期,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期限为不变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什么是指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3、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类似行为规定在罪一章中,罪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8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其实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使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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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界限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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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解释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构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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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能坐飞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能坐飞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可以坐飞机吗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文书义务的,失信信息会被删除,限制消费令也会被解除,当事人是可以坐飞机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合法吗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生效的义务,往往会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职权的人,而且还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人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在没有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债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经过破产清算,只要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出资未缴清、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也是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既然都不是被执行人又何来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义务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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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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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飞机失事国家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飞机失事国家赔偿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赔偿往往都会高于40.5万元。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例如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24”飞机坠毁事故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扩展资料国内空难赔偿标准据了解,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
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
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除了航空意外伤害险,还包括乘客自身投保的意外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其实在2006年3月28日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乘客在乘坐国内航班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最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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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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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案例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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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所谓合同,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既可以是国内合同、又可以是涉外合同。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即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只有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在这里是指不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但不是正确、认真地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表观形式多种多样,如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来源上舍公取私等;违规让售或赊购非滞销或是紧俏的商品;擅自越权作主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不坚持自己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撒手不管,听之任之,等等。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沟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
2、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带来损失或者虽然带来损失但不是重大的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被迫停产甚或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排除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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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
侵犯了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负责任,参与诈骗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需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行为存在,满足这些条件,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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