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9万人
专家导读 关于离婚赔偿标准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情形是有限制的,如果对方没有出轨,没有家暴,更没有跟别人同居或其他的过错性行为的话,自己没有权力无缘无故的让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往往都是根据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这个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可以参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二、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只要涉及到民事赔偿标准的这个问题,大家就不能理所应当的认为这个是由法律制度统一进行约束的。就像是有些夫妻是因为配偶跟别人出轨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然而有些人是遭受到了对方的家暴,这两种不同状况产生的赔偿标准不一样。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2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8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4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0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35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1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6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2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舅舅出门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自己的车子现在已经完全毁了,还住院治疗各种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要怎么确定的呢?
[律师回复] lt;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gt;gt;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6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侵犯名誉权是否要证明损失?
侵犯名誉权需要证明损失的,被侵犯名誉权的一方如果要求侵权行为方赔偿实际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证明实际损失存在并且证明实际损失的大小的证明责任,并且如果被侵权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侵权方为被告的,需要在提交起诉申请书时一并提交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侵犯法人名誉权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否有明确规定
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而且,这种行为会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可能有法律制度统一限定,公司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应该向法院提供这种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才行。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解除买卖合同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买卖合同能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为一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实际损失赔偿。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一般精神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失怎么确定,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确定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l6周岁的,扶养到l6周岁;对年满l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66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货物运输合同损失谁承担,如何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
[律师回复]
一、运输合同损失责任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损失损失的十种情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九)采取虚假或者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以虚假的“”、“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了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要求赔偿损失标准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