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735人
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一般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处刑罚。而对其他无关人士不进行相关的处罚措施。因为很有可能其无关人员进行相关协助,也是被进行欺骗了的。
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

针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定,对于实施单位犯罪的相关人士不会对整个单位进行相关处罚,而只是根据责任划分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一般来说涉及到的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营管理人等相关主管人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0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4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8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6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6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7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2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0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1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
一般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双罚制的原则尚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因此,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了刑法的有关问题,我想要咨询一下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单位犯诈骗怎么追究个人责任
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有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标准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单位犯诈骗怎么追究个人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位注销后单位行贿罪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在单位注销以后,对于单位行贿罪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因为单位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还是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主管人员只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律师回复] 保修期届满,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验收合格仅是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接收工程。本案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其中产品缺陷属于较严重的瑕疵,超过此除斥期间,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作出更高的规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该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2009年4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修理,是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
第一道防线;没有规定的。此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则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须于标的物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时已存在,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

一:第一。所谓瑕疵;情节严重的,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者保修期届满后发现质量问题,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更换:“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
第二。施工单位的主张能否成立,而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第四,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由此可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不得偷工减料,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重作,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标的物存有瑕疵,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厂房消防排水管道大面积渗水导致厂房部分机器设备损坏,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买受人须适时履行通知义务,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即买受人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确实不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即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一定期间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行政法规对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学理认为构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对这种不知情没有过失。二,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责令改正。保修期满、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赔偿损失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理、退货。而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1832【案情简介】某施工单位承接某厂房建设单位厂房工程,经检测事故原因是室外消防排水工程未按图施工,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免除。可见【观点争鸣】本律师认为:一、重作。《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
1)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退货,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关键字,出现如下两种情形之一时,责令停业整顿、安全性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负责返工,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及返工,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依照其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该质量缺陷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受保修期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
第九章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接受,《建筑法》,该规定当然包括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但经验收合格后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该工程于2005年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负有将该情况通知出卖人的义务。”由此可知,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更换。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修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周吉高李文华点击次数。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能否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理由如下,约定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两年。第三。)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本案中,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是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29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后还可以追究原单位的责任吗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在劳动仲裁时效内进行主张,超出劳动仲裁时效的不能主张。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 例:
陈某自1990年起在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1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矿业公司委托当地县医院对陈某进行体检,结果显示陈某身体正常。但在5月,陈某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经南阳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陈某向公司所在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矿业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仲裁委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陈某不服,向提讼。判决矿业公司给付陈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4万余元。
法律贴士:
请关注两个焦点:
一是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二是矿业公司委托县医院对陈某进行的离职体检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但不能因此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陈某原系矿业公司职工,在矿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达20余年,长期接触矽尘,解除劳动关系4个月后,被确诊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同时认定为工伤,有合理理由推断其职业病形成于矿业公司工作期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因此,县医院对陈某进行的离职健康检查不能作为判定其是否患职业病的依据。
特别提醒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构成单位行贿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责任,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并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情节严重可以追究上述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那么是不构成本罪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单位领导涉嫌单位犯罪,但事情已过去两年了,我们工人想告他,不知过了追诉期了没有,请问单位犯罪追诉期为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如果行为人适用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则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2、如果行为人适用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则其追诉时效为十年;
3、如果行为人适用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由于非法行医罪有几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分别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能否停职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能否停职,单位让员工停职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自杀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自杀后如何追究责任?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3、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之后怎么争取从轻判罚 1、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2、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主动退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4、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方式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