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辩护词格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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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申诉辩护词格式是会分三个部份第1、必面要有首部。再者就是辩护词的正文。最后就是辩护词尾部。这样才能组成一份合法的辩护词。法院在受理的时候也会根据自己的辩护意见来进行处理。
刑事申诉辩护词格式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申诉辩护词格式是怎么样的?

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

(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

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

(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或一审判决,提出辩护意贝。

(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三)尾部

这是辩护词的结论部分。要对整个案情和辩护观点作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法庭提出合理、合法的明确要求,提请法庭给予考虑。

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需要追究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驾驶人员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合法的辩护,辩护人在辩护前,必须对作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非法的要求的,辩护人是可以拒绝为其履行辩护义务的。

二、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词的存在就是为了底帮助被告人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之下减轻自己的刑法,如果证据比较齐全的话,还可以进行做无罪的辩护,所以,在写的时候就要按法律规定的格式来进行书写,且这个理由还要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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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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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放火行为的对象是受害人危洪江养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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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防火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向法庭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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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目的也只是想以放火的方式烧坏涉案的受害人的两个大棚,并且明知其放火行为不会造成对其他建筑物等财物的危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本案被告人以及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能过证明,他们的放火行为的目的仅是这两个大棚,事先李士川曾专门骑车到现场观察过该两处大棚的特征及所在位置,明知该两大棚远离村庄、集镇等建筑物,也明知周围有围墙,更知道该两棚的其他环境。
三、在该案中,李士川是组织、策划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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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以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所造成的损失在火势充分燃烧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仅为79450元,辩护人认为其性质应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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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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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在起诉书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犯罪构成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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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被告的行为事实方面。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2)从适用法律方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找出起诉书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或量刑方面的错误,指出应适用的法律条之,具体阐述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3)从被告人自身表现方面。客观地分析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的态度,发现有利于被告的条件,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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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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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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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荣所亲属任天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范荣所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荣所的辩护人,依法出席参加诉讼。通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调查活动,我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务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对残忍杀害被害人的凶手表示无比的愤慨,也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将凶手绳之以法。但是,我们也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使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追究,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荣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是依法不能成立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一)、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对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夫妇、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证人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被害人家打伤的《调解协议书》《收据》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陈述,均只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一家与被害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但同时均证明
了两家的矛盾已经经当地村组织调解解决,后未产生其他矛盾。这并不能当然得出三被告人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均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参与杀害被害人或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出示的对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夫妇、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证人证言来看,均只能证实付在英一家被害的事实,而没有任何一个人证实亲眼看到或听到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
2、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对三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物证检验鉴定书》来看,只能证实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和是被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作案工具致死的,而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就是三被告人造成的,也不能证明三被告人中有谁直接使用过或接触过三件作案工具。辩护人认为,只要对作案工具作痕迹检验鉴定,看上面是否有三被告人留下的指纹等痕迹,三被告人是不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不就清楚了吗?
3、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范荣所在侦查机关的十次供述和当庭陈述来看,除了2001年12月10日和12月12日被告人范荣所作了两次有罪供述外,其余八次均是对自己没有实施行凶杀人的辩解。而且,仅有的这两次有罪供述,一次说的是包括其兄弟范荣考都参与了杀害被害人一家,另一次说的是只有其父亲范家礼一个人去杀害被害人一家,自相矛盾,也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并且,其他两被
告人的供述也同样存在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和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如此大的矛盾,并且三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应视同被告人没有供述。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述,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被告人范荣所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也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范荣所参与杀害被害人或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范荣所仅有两次有罪供述,自相矛盾,也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矛盾,况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荣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范荣所应依法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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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主管因为贪污被抓住了,准备聘请律师解决这事情,求是刑事辩护的辩护词是怎么写,格式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求是刑事辩护的辩护词如下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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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诉辩护词的格式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犯罪情况说明、辩护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的格式和内容在下面进行详细说明,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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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格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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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辩护词格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辩护词的格式是首先要写明辩护时的标题,在正文一共分成两段,第一段是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第二就是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进行辩护。接下来的前言部分要声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下面就可以阐述自己的辩护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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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根据刑法中的规定,我们想要了解受贿罪辩护词格式是怎么样规定的呢,谢谢告知。
[律师回复] 您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我刚来某事务所工作,律师工作很忙,让我帮忙写一份有关刑事辩护词,咨询一下刑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刑事辩护词的基本格式,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 辩护人经过阅卷、 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出席了庭审 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 应宣告 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法庭辩护词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 第一, 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 第二,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 第三,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 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格式: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 三 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 应该从被告人 的行为事实出发, 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 论证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 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 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 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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