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首次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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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对于逃税罪的相关规定,规定了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是对逃避的税款进行缴纳。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滞纳金。并且受到了相关的行政,那么犯罪嫌疑人即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只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即可。
逃税罪首次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逃税罪首次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了重大修改。《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逃税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款的本文(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书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限制。要正确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本文与但书,就必须正确理解本款规定的性质。笔者就此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实施了逃税犯罪的行为是否存在处罚阻却事由,首先取决于对刑法第201条第4款前段的理解。笔者就此发表以下意见。

(一)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

税务机关没有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明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逃税行为但并不下达任何通知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人的刑事责任。换言之,税务机关的不作为,不能成为追究逃税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即使逃税者与税务机关的有关人员相勾结,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也不能直接追究逃税者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首先由税务机关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再根据行为人是否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意义上说,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也具有积极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内容。

刑法第201条第4款明文规定的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所下达的追缴通知并不合法,行为人不按照该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能成为否定处罚阻却事由的根据。

(二)一般来说,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的“已受行政处罚”,不是仅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而是进一步要求行为人履行或者执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是指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行为人并不缴纳罚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受行政处罚”。只有当行为人根据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已经缴纳罚款时,才能认定为“已受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不全面,只是下达通知要求行为人接受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处理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全面,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行为人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理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税务机关错误执行税法,应当作出三项处理决定但只作出了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决定,也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税收征收管理法》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倘若行为人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原本应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时效为10年,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在经过5年之后才发现的,税务机关只能要求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而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为人不符合“已受行政处罚”的条件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一方面意味着行为人必须主动请求行政处罚,这显然不妥当;另一方面意味着税务机关发现逃税时间的早晚成为能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要素,这显然不合适。

(三)只有当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1.税务机关的处理常常会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在7日内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缴纳罚金等。只要行为人在此期限内履行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认为行为人不具备处罚阻却事由。但是,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决定与行政处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接受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参见《行政处罚法》44条、第45条,《行政复议法》21条,《税收征收管理法》88条)。3.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没有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即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处罚阻却事由。质言之,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并非刑事司法的前置程序,在进人刑事司法程序之后,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仍可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行为人逃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立案,立案后,纳税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只要纳税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都可以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5]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缺陷。其一,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是,具备处罚阻却事由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立案、起诉、审判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在行为人达到逃税数额标准之后便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其二,这种观点导致刑事司法程序的进程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损害了刑事司法权威。亦即,根据这种观点,即使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而在进人刑事司法程序之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的,也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处理。这显然不合适。其三,这种做法浪费了刑事司法资源,导致原本不需要、不应该立案、起诉、审判的案件,也进人立案、起诉、审判程序。其四,这种做法必然助长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和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漠视、蔑视。因为按照这种做法,由于行为人在判决前的任一阶段均可以避免刑罚处罚,所以,行为人在此之前能逃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的,就尽量逃避;实在不能逃避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也不会受到刑罚处罚。这显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施行,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税收,不符合立法目的。

(四)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前提,是行为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的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对于并不构成逃税罪的行为,原本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例如,行为人逃税数额较大但没有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不应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只能按照税法处理。其二,由于刑法第201条第4款所规定的是“有第一款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刑法第201条第2款所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应适用第4款的规定。持反对观点的理由是:不管在刑法上还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上,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与纳税人逃税的行为是同等对待的,既然如此,对扣缴义务人也应适用第4款有关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6]但笔者认为,纳税人逃税与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存在重大区别。一方面,虽然从表面上看,纳税人逃税与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都表现为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下,纳税人还没有缴纳税款,在后一种情形下,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需要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上缴国家,而扣缴义务人只是需要将已经向他人扣缴的税款上缴国家,故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期待可能性不同。因此,对纳税人设立的处罚阻却事由,不应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基于同样的理由,虽然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但是,刑法第201条第4款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不适用于这种情形。对于其他妨害税收的犯罪以及刑法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不能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关于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其三,对于纳税人多次逃税,累计数额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仍然应当适用第4款的规定。

对于逃税漏税的初犯的确来说是规定是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前提是要将所欠的税款进行补交完毕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才可以免除相关的刑事处罚。针对于相关的刑事处罚来说,一般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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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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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应该怎么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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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偷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偷税最高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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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们公司的老板因为犯了逃税罪,被发现了之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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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老板犯了逃税罪,现在被税务部门发现之后没有刑事处罚,首次逃税怎么能避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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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有一定的前提的,大集中在理解的时候要注意。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逃犯潜逃多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犯罪后过几年才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实施犯罪后,正常情况下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虽然罪犯在犯罪后没有再实施犯罪,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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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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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潜逃多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犯罪后过几年才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实施犯罪后,正常情况下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虽然罪犯在犯罪后没有再实施犯罪,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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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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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1、构成逃税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则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逃税罪的,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按照上述对自然人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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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潜逃多少年后就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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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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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虽然罪犯在犯罪后没有再实施犯罪,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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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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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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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逃税二十万元后自首的,构成逃税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您的朋友逃税二十万元自首后,仍然构成逃税罪,您的朋友能自首,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能取保候审根据《》第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第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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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逃税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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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架逃犯多少年不在追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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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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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自首后自首还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在被上网追逃后投案自首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办案机关决定后,仍可以正常予以取保候审,这与是否曾经被上网追逃没有关系。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被上网追逃后投案自首的,在是后量刑时可由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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