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码标价后价格欺诈如何认定?
明码标价后价格欺诈的认定方式是看价钱所标明的商品的一些具体的情况和实际的购买情况是否一样,价格欺诈行为指的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在当代社会有一些存在着店大欺客的现象,还有一些不法的商家,甚至会利用一些虚假或者是一些比较让人混淆的条件,欺骗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话,应当理性的看待这种行为,收集相关的证据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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