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药剂采购合作,签订《药剂采购合同》,约定按月结算货款。但被告收货后长期拖欠巨额货款。张涌彬律师接受化工公司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被告虽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却以存在滚动付款习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等理由抗辩。
最终,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张涌彬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597,736.1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出卖人能按这个规定主张相应损失赔偿。在本案中,张涌彬律师依据此条规定,成功主张了加计50%的最高标准,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利息利益,这对本案中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支撑起到关键作用,让原告能依据明确法律规定获得应有的赔偿,有力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张涌彬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深厚功底和精准策略。面对被告“滚动付款构成交易习惯变更”的复杂抗辩,他清晰指出双方通过《对账单》确认的欠款金额是客观事实,抓住“买卖合同”和“欠款事实”核心法律关系,夯实请求权基础。针对被告否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抗辩,精准援引上述法律条款,主张加计50%的最高标准,最大化维护客户利益。虽法院未支持原告律师费诉请,但律师通过专业策略使绝大部分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减轻客户财务负担,体现其对诉讼全局的把控能力。这场胜诉,不仅为化工公司追回巨额货款及利息,也为类似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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