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违反了哪条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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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进行续签是不违法的,员工进行不续签也不违法。只要双方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各自通知双方不进行相关的续约即可,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进行不续约的话还是需要向员工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违反了哪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违反了哪条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不违法,只需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劳动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也就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然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续签。

劳动合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决定不续签员工的话,首先要提前向员工进行通知,让员工做好离职准备,其次要根据员工在公司上班的时间来确定员工的经济赔偿金。并且在员工进行离职之前的工资要向员工结清楚,不得有拖欠的情况产生。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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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方要有过错。
追究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坚持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外,还要看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错是集体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违约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违约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发生违约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违约结果的发生。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应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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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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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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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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