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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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行政复议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

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并不一样,中止往往是因为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复议下去,但是在影响因素消失之后,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的。实践中,不管是需要中止行政复议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了,此时都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但如果有因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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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相关申请,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突然死亡的,又没有其他亲属或者近亲等,那么可以放弃复议权利。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中途终止了,那么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正常的复议机构达成和解的可以终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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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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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1、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21年2月2日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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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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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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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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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行政复议中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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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专利复审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专利复审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复审的情形有哪些
(1) 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2) 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 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②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
③ 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或者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或者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各种情形。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有关的申请案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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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中止包括以下情形:
对于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或者其上级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在委托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中止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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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申请者提出的撤回申请被行政机构批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结之前,申请突然死亡,且并没有可以人来行使行政复议的资格;复议请求被受理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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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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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的规定内容。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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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情况包括什么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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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行政复议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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