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时间计算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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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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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再受到伤害时,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到残疾定残日的前一天。劳动者应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鉴定,凭借这类鉴定报告。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办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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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时间计算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吗

误工费时间计算在残疾赔偿金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进行赔偿

1、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以上规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效力层级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优先适用,而在实务中,最经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释,然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在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却有众多值得商榷之处。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并没有阐述误工时间计算以定残日前一天为界限的理由,学界普遍认为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的依据是因为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联,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质上或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对误工损失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因就医治疗而发生的收入减少,这是受害人在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入减少,应由误工费这一项目来进行赔偿;二是因伤害造成残疾、死亡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这是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就业机会所导致的将来的收入减少,应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定残或死亡前赔偿的是实际收入的减少,定残或死亡后赔偿的是将来收入的减少。因此,对着眼于将来收入减少的费用项目来说,其费用标准应当在该费用项目产生之时来确定,也就是定残或者死亡时来确定。故一旦定残后,误工费就被残疾赔偿金所填补,如果在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计赔误工费,就属于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赔偿,对侵权人明显不公平。

这类人员的误工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治疗发生的实际收入,另一部分是应为残疾无法进行劳动产生的误工费用。劳动者进行治疗后,进行相应的鉴定,根据鉴定报告要求自身的误工费用,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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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赔偿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1)残疾赔偿金性质:应为因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财产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2)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基本年限20年)。 A.收入标准:按照受诉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 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B.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C.赔偿年限包括定型化赔偿年限和调整赔偿年限: ①定型化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固定期限)计算。 ②调整赔偿年限: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残疾赔偿金斟酌确定因素: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超过确定的残疾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的城乡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丧葬费的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多等级伤残怎样计算残疾赔偿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按照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确定。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l×(Ih+∑Ia,)(∑Ia,≤10%,=
1,
2,3……,多处伤残)
=1=1
分岐意见主要是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有着不同的理解,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一般要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
1、对10级伤残可按1%、9级伤残可按2%、8级伤残可按3%计算……其余类推。
2、或者按:10级为2%;9级为3%,8级为4%,计算。Ih+
∑Ia≤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案由:
2005年2月10日晚,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乡下返回家里,骑至遂川县城路段,与对面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6年原告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陆级、捌级3个级别,其头部损伤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眼部受为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50%,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50%责任,受害人今年25岁,属于在江西省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
分岐:
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3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在审理中,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更高的等级另加次等级的10%计算等等;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来计算。
第四种意见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该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在本案中,按照计算公式及其指标,适用2005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86
19.72元/年。可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86
19.72元/年×20年=17239
4.4元;Cl=赔偿责任系数=50%(肇事司机半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5级,其余2处伤残为陆级、捌级、确定分别按5%、3%计算,故Ia=〔60%(伍级伤残)+5%(陆级伤残)+3%(捌级伤残)=68%〕。套用公式可得出受害人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7239
4.4元(Ct)×50%(C1)×68%=5861
4.09元。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68%,即比5级伤残高,但略低于4级伤残。
因此可以推断受害方提出按三个级别伤残总数相加,肇事方提出按伍级伤残,以及
第一种意见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第二种意见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
第三种意见按更高的等级另加次等级的10%计算等来计算残级赔偿金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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