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在主债务人不主动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既可以采取一般途径请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有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但要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担保法》《民法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要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上面,保证人有过错的话,那此时将会丧失求偿权。自然,债务并不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消灭的,保证人也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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