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商标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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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2、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3、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关于集体商标的特点是什么

一、集体商标的特点是什么

1.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二、申请集体商标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2、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3、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既然是集体商标,那肯定就不会是归某个个人或者法人所有。如果要申请集体商标,可以具体参考了解一下《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目前明确了只有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才具有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这点也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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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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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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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审理程序与处理个人劳动争议的程序有所不同:
(1)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处理个人劳动争议可以由3人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负责;特别审理程序则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特别仲裁庭审理。
(2)在受理决定的作出方面,个人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
(3)在处理时限方面,个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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