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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请先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通过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请先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应同时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交强险出险后办理索赔手续所需的资料与商业三者险相同,保险公司将在《索赔须知》中向车主详细说明。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一般会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事故进行赔偿,然后才是商业险进行赔偿,如果两个保险赔偿费用都不够的,多出部分则应当由事故责任侵权方承担在事故当中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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