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回避的事由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该自行回避。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侦查期间需要回避吗?
律师在侦查期间不需要回避,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以下权利: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事实上,如果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某些特殊的关系,只要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自行回避,如果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回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都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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