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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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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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量刑的规定是一般会根据既遂的条款来进行从轻处罚,一般此罪名的处罚一般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一些严重者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1、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

4、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两者往往极易混淆。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及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等权利;而诈骗罪则是对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现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不正当竞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为他人生产的产品,毁坏他人名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等;而后者则只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本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利用不合格的商品去售出给其它的公民,这种行为是很容易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如果在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未遂的表现,那么执法人员在处罚的时候也会相应的减轻当事人的刑法,但同样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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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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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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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延伸阅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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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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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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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开了一家超市,生意一直都还不错,给销售很多伪劣产品了,有客户发现是假货,却被举报了,还需要考虑量刑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生产伪劣产品的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二、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1、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我朋友现在人在江苏省工作,朋友在江苏省销售了伪劣产品,朋友在江苏省销售伪劣产品被当事人给抓到了,当事人将我朋友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江苏销售伪劣商品量刑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分金额处罚。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假贩假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等级的处罚规定。
对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持续18个月以上;被质监执法部门一年内两次处罚后又违法;且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出厂、销售、经营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况;实施严重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定 “逾期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部门必须先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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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不予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情况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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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没有,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似乎并没有对上述客体造成侵害,实则不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已经完成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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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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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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