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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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代理词的写法是先写标题,对审判长审判员的称谓要在开头写清楚,然后就是代理人的合法性代理人对财产分割做了了解和代理人对财产分割的基本看法,正文是陈述代理人关于财产分割的提意见的,结尾的部分做总结并签名。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2、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3、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4、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代理词的结构写法其实也非常的简单,但是,一份代理词最关键的内容当然就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了,代理意见的话需要具体到财产分割的案情上,不同的代理词当中,代理人都是在阐述自己的代理意见,当然代理意见也跟原告的想法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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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律图律师提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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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现在打算离婚了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应该注意什么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你好,律师,我这有个离婚案件,涉及到财产分割,需要请代理律师
[律师回复]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只有在双方没有达成-致意见时,才会选择起诉离婚。起诉前,原告应该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立案庭审查后,缴费。缴完费用后,当事人需要将缴费票据和相关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然后回家等通知。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送给被告。之后法院会告知开庭时间,当事人需要去法院领取传票。如果配偶同意离婚,法院会约双方调解;反之开庭判决,发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 -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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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代理词如何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案件分割财产代理词如何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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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对象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财产方面还没有分割,帮朋友问一下,离婚分割财产怎么分?离婚分割财产代理词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关于离婚分割财产代理词给你一个例子来看吧
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晋毓龙律师担任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有效。现被告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30万元,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至于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作约定,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代理人认为是针对借款期限内而言的。借款期限内无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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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关岭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本案原告罗**的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为谢。
一、本案的标的物房屋、车辆、工棚等财物,经原审庭审质证及本庭重新质证,充分地证明这些财物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证据“4”中的机动车保险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村委的证明及证据“10”中的75页记帐本,证实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车经营赚钱的事实。其中村委的证明,证实原、被告买车经营赚钱主要用于共同修建房屋,同时证实了共同修建的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证据“5”中的村委证明,不仅证实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修建,还证实了该房屋的面积约为108平方米,房产证及宅基证在待办中。证据“6”证实原告在共同修建房屋过程中,原告外家赠送了一车价值5000元的木料,用于支持原、被告共同修建房屋。证据“7”证实在原、被告的房屋落成时,原告的外家又赠送大部分家用电器等家具给原、被告双方用于家庭生活,视为对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落成表示祝贺。这些证据清晰完整地证明了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车经营赚钱建屋的过程及事实。三名证人证言除了证实上述房屋、车辆等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外,还证实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共同拥有两间工棚及一头300多斤的猪,且车辆和猪已被被告擅自出卖和处理。
而被告所提供的村委证明及其他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之父是被拆迁户,但并不能否认原、被告共同建房的事实。与本案标的并无关联性。  
二、本案中,就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当多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企图侵占原告与其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共同使用的工棚,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车辆其它财物,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双方该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给原告,建议判决分给双方共同财产的70%给原告。对不能均分的共同的房屋和工棚同时建议折价或竞价分割。
三、本案被告在双方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进行损害赔偿。
证据“8”中的“村委证明”,证实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经受不住被告殴打才离家出走。证据“9”证实,在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与他人同居并于2009年12月11日在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子。该证据上面清楚的注明,生育小孩的母亲叫**,被告在家属栏签名并注明与**是夫妻关系,且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上清楚地记载该小孩为平产。充分说明被告在2009年2月份就已经同张兰同居并致张兰怀孕,而关岭县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6月10才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该组证据客观地证明了本案被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二项、第三项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公开怀孕生子,且毫不遮掩地在出生证明上签上自己作为所生育小孩父亲的名字。同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特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金2万元。
四、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地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法定为“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也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其基本规则即是凡证明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我们共提供13组共101页书面证据,并向法庭申请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至少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被告应该就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所以,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的标的物房屋、工棚、车辆等财物确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予以判决适当多分给原告,并就被告在与原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判令被告进行赔偿。让公平正义的光辉普照到每一位像原告这样的身体受伤害、家中受虐待、精神受打击、财产遭侵占、生活无家可归这样一个弱女子的身上!
律师你好,我的哥哥最近要离婚了,正在办理手续和讨论财产分割的问题,请问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的问题,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 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参加庭 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 2007年 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 150万 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原告与被告于 1996年 9月登记结婚, 2009年 12月 11日丹阳市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并制作了丹阳市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 2007年 10月 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 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 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 18条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认定、 19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 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 上述常州公司股 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 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 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 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 在原、 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 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 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 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 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 被告在 2009年 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 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 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 就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 不存在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 产” 、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的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 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 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 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 共同财产 中是不存在 30万元银行存款的, 而实际上, 该 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 告 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 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 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 一初字第 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 , 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 2011年 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 额尚未分割, 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 被告虽提出异议但 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 从
1、
2、 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 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 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 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 也是在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 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 “丹阳市某物流有 限公司” 、 “丹阳某有限公司” 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故, 原告 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 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 2007年 10月 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被告 以 150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 2011年 8月 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 与 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 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 2011年 9月 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 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 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 2011年 8月 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 58万元,此时,该诉争 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 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 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 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 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 ) 工资、奖金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 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 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 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 毁损的, 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 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 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 方。 对非法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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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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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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