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要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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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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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赠与给受赠人的财物要求一定是属于赠与人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2、赠与财物的意思表示是赠与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3、因为赠与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要求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财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赠与合同的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赠与合同的要具备什么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一致,要是赠与人做出了赠与财物的意思表示,但此时受赠人却并没有接受财物的意思,那么赠与合同也是无法成立。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赠与合同与一般馈赠礼物这种单方行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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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赠与合同具备诺成性质吗?和其他公司签订了协议,不知道赠与合同是否具备诺成性质呢,希望大家可以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新《合同法》并未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针对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可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与的现象,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重承诺,对方又表示接受,但过后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又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平孝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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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我名下有两套商品房,平常另一套房子也没有人住,我的儿子现在要结婚,但没有婚房,按照他现在的工资也买不起房,我想把武汉房屋赠与过户到我儿子名下,我想知道具体步骤和准备的资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武汉房屋赠与过户需要如下步骤和手续:
1.签署确认书
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2.评估
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3.办理赠与公证
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4.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
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
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5.出新房产证
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二、房屋赠与过户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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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成立应具备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合法。
3、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并且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5、受遗赠人应当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方式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不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
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故为遗赠。因此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那么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如果扶养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他的权利的享有法律上有无具体的保障条款?
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以协议的形式订立的,那么遗赠人如果要改动遗赠条款,依法必须征得协议的另一方扶养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扶养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虽然赠与是在死后才发生,但遗赠人却不能象立遗嘱人随意可以改变自己遗嘱内容那样随意改变自己的遗赠条款。第二点保障则是《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享有遗留的财产。
那么会不会在执行遗赠条款时又发生协议无效的状况?
协议的真实、合法确实是遗赠条款真正能够落实的基础保障,象有的人将别人的资产,或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当做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遗赠处理,这自然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那么申办公证,目的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将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有什么问题办公证时就会得到依法规范,这对维护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切实的法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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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准备将房子作为遗产赠与我二叔,但是前提条件是二叔必须要赡养他,遗赠能否附义务?
[律师回复] 在弄清楚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是否能继承遗产时,首先应该做的是确定该遗赠是否有效。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这些要件分别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否明确可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通常是不可以接受遗产的,但也存在例外,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可以在遗赠时为受遗赠人设定义务,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除非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例如该义务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等,受遗赠人才能不履行该义务。如果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并将这部分财产交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被继承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2、如果义务能够履行,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不履行义务,那么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取消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可以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所以,如果当你是一份附义务的遗赠中的相关人,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形就可以知道谁可以接受遗产,谁不可以接受遗产了。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你是收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最终接受遗产应扣除掉立遗嘱人应承担的税款和债务。遗赠的遗产通常是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纠纷的重灾区,由于双方都会觉得自己应该接受遗产,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话,最好通过诉讼解决,为了增加胜诉几率,聘请一个遗赠专业的律师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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