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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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关于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

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那么,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存货人就要先对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做出审查。而保管人也应当检查仓储物是否属于违法物品,因为仓储物违法的话会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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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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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仓储单位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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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05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几种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五点。1、前者是诺成合同,后者是实践合同。2、前者是有偿合同,后者既有有偿的情况,也有无偿的情况。3、前者是给付仓单,后者是给付保管凭证。4、前者在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免责,而无偿的保管合同在轻微过失的时候可以免除责任。5、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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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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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仓储合同是指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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