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能免于起诉,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并不是说批捕就一定需要进行起诉处理,不满足起诉条件,批捕后,也是不需要进行批捕的,是否起诉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决定的。批捕和逮捕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是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检察院在批捕之后,依旧会存在存疑的情形,故此也并非是所有的案件在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都会起诉的。起诉必须要能保证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不会有冤假错案的事故发生。所以只要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了已经批捕案件的疑点时,是会将案件进行退侦的。
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嫌疑人,检察院会决定采取批捕等强制措施,这不说明最终一定判刑,经过侦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对于不予起诉的,对嫌疑人释放。当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会将案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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