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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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所呈现的客体不一样;再者就是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对于徇私枉法的犯罪就是属于渎职犯罪;在自己的职责上没有遵守法规。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一、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后罪是一般主体;

2.客体不同:前罪为渎职犯罪,后罪为妨碍司法类犯罪;

3.方法不同:前罪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以包庇,后罪是用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都是属于明知在犯罪的情况下还做出不合法的事情,这两种行为同样会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对于两种是属于不同的犯罪情节,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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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怎么处罚徇私枉法罪
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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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徇私枉法罪的必然构成要件:

一,徇私枉法罪属于犯罪。“渎”是指职务范围内的作为或,“职”即指职责和职权。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处罚那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的行为。徇私枉法罪客观上就是行为在司法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徇私枉法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其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徇私、徇情,目的是使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行为方式是枉法,而要满足行为动机,实现行为目的,其枉法行为只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这样才能体现出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的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徇私枉法犯罪时应当审查行为人“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实施的,如果与本人职务无关,不能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通说认为,徇私枉法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但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他们就一直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比如,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仍有职务上的便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哪个阶段主管、办理或经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有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就失去了对该案的职务便利。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如果进行到审查阶段,那么负责该案的刑侦人员这时对此案就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职务上的便利是一种职权的体现,国家赋予司法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司法职权,司法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司法职权徇私枉法,才能谈得上,并构成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等,的职权是提起公诉等,人民的职权是审判等。因此,徇私枉法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对案件处理有决定权的便利以及利用直接承办案件的便利,职权范围内的任务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职务上便利的丧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
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两罪均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都是职务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追诉权的特定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而不是一般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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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的罪名,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欧阳律师建议:司法是法治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要不忘初心,守住底线。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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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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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要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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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别是什么?
徇私枉法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别主要就是前一个罪行触犯的主体必须是有国家特别编制的机关人员,而后一个罪犯主体要违反这个罪名就必须首先具备司法机关内的工作资格,除此之外两个罪名在其他方面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而让人较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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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性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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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会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项罪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有三种量刑标准,分别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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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但是,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中,却可以由构成。构成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徇私枉法罪犯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中,构成必须是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徇私枉法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也就不存在犯罪。 第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犯罪的必要条件。在犯罪中,并不是违反作为义务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是只有发生了与作为犯罪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才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也是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王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杨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枉法罪的犯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徇私枉法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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