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多久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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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一审那么离婚之后从判决书送到的半个月之后会生效了。离婚之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重新上诉,对财产分割有新的要求可以申请重新分割,若是发现其中一方转移和变卖财产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半月之内重新上诉。
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多久生效?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多久生效?

一审判决书上诉期满未提起上诉的,则为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上诉期为当事人收到判决文书次日起计算。

如果是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内是对方支付的时间,超过三日,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生效日起的二年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二年就过期了。

二、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办?

(一)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

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收到裁定书之后发现有漏分夫妻共同的财产的,或者是在登记离婚之后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财产中的分割的约定,以及在离婚后发现有伪造的债务对财产进行侵占的,这个时候当事人一经发现可以上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处理债务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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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专属管辖。只要不是专属管辖,尽可能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为法院管辖法院发生争议。
2、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并未明确列示管辖权裁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但是鉴于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裁定有再审的先例,我们认为管辖权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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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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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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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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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市钢窗厂。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附:
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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