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税收上,是不需要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安置房税收政策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根据《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司法解释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条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安置房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合法的安置和处理的住房,所以在政策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是不需要征收相关的土地使用税的。另外,涉及到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并不会受到影响,在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正常的办理情况进行合法的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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