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员工上班工资发放时间是否可以延长?
疫情期间员工上班工资发放时间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后延迟,但延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工资的支付周期。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职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情形下的工资待遇支付?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来自重点疫区或途经重点疫区的职工复工前自行隔离,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前述人等的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因此,为严防新冠肺炎传播,用人单位可以在统计掌握职工出行情况、健康状况等信息的基础上,安排符合情况的职工进行居家自我隔离,并就居家自我隔离的期限、工资或生活费进行协商。
应注意,如果居家隔离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工作,则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如符合需要隔离条件的员工拒绝自我隔离,仍要求返岗工作,企业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寻求帮助,并请求协助进行强制隔离。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无法到单位正常工作,单位按旷工处理合法吗?
不合法。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由政府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也不能以劳动者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是说疫情期间只要上班了,工资待遇就一定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实际上疫情重灾区,很多已经复工的企业生产经营也如履薄冰,如果员工也非常清楚公司现在的状态的话,向后延长发工资的时间也不是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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