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全退,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共同生活的,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关于涉及彩礼的问题,要么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并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由女方予以返还;要么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支持的条件的,女方不予以返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女方用彩礼钱买的东西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归女方所有。
二、具体情况
1、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进行夫妻关系的合法登记,只是按照惯例办了婚礼仪式,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要解除夫妻关系,男方要求退回彩礼,女方礼应退回结婚当时所收的彩礼;如果两人是有进行结婚登记的,这时男方要求女方退彩礼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不退回。
2、男方给了彩礼后,男女双方间的夫妻关系法律的认可,但日常生活中双方却没有彼此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夫妻,但却没有一起生活,互相照顾、扶持的实质生活经历,这种现状下男方要女方退回彩礼的,女方不可以回绝。
3、在结婚前男方给了彩礼后,致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难的,这种困难的意思是指男方给了彩礼后,靠自己的劳动无法正常维持自己或家里的正常最低生活支出,跟给付彩礼前的生活成了巨大的差距,此种情况属于比较特殊的,所以此时如果男方提出退回彩礼,女方也应该退还。
以上就是有关彩礼的退还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结合实际的彩礼支付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婚前支付的彩礼那么就是需要退还的,但如果已经结婚或者是婚后支付的彩礼那么是属于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