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也是需要先确定诉讼的具体标的,一般情况下会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说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会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院受理了案件后发现不具备该案件的管辖权时,也是需要及时的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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