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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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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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著作权主体的完整性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归属等方面有所不同,那么职务作品因为是利用单位的资源,所以说起职务作品的所属权也是由单位所有,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作品著作人的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了著作人可以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
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一、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存在以下区别:

1、著作权归属方面,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而其他权利归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要么完全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完全归属于单位,不发生自然人和单位分享著作权的情形。

2、著作权主体的完整性方面,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前文所述,无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作者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著作权主体都是不完整的;而非职务作品,则无论其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主体都是完整的。

3、法律责任归属不同。职务作品责任的承担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作者承担;另一种是基于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单位承担(《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非职务作品则一般不发生单个自然人创作作品而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职务发明种类归属

1、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因为职务发明和专利在进行发明是利用了单位的资金以及各项资源,所以说职务发明和专利是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同时单位也是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奖励,如果双方对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发生了任何的纠纷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以及通过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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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除上述情况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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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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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作品的创作中过程中,虽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必然会对职务作品的作者的创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创作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职务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创作过程中决定如何遣词造句、如何选景拍摄、采用什么风格、手法等。换言之,这种作品的内容可以充分体现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个性。因而可以说,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对作品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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