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保个人补交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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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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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社保个人补交政策的规定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因为缴不够15年是无法领取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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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社保个人补交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足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未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12月31日前补缴,仍按照各市区现行政策执行;逾期补缴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二、社保补缴的其他情况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补缴参保前连续工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补缴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且参保后需逐年缴费五年以上。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时,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办理参保手续,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自离开单位起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3年1月。2013年以后补缴的,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补缴199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将全部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确实不能一次性补齐的,按自后往前的顺序依次补缴。

三、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综上,其实不管在山东省还是其他地方,以自己的身份去补交社会保险的话,多半补交的都是养老保险,因为医疗保险我们平时就用的着,有些人主要是觉得养老保险现下用不着,所以当时也就没有缴纳了。之前的缴费年限也计算在其中,但要补缴的话,也只能往后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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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2017社会抚养费政策规定
1、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不交的后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是,由于计生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并不是每个超生的孩子他们都能够知晓。公民只有到户口管理部门给孩子上户口时,才会被发现超生的事实,计生部门就会要求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可以办理。因此,虽然两者之间没必要联系,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之一可能就是孩子没法上户口。应该缴纳而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直接的后果是: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东2017社会抚养费政策对征收人群进行了划分,有是否符合生育子女的,有是否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等等。至于社会抚养费该不该交,小编认识既然是自己的子女,我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去逃避交费。现在有了二胎政策,生二胎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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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24三胎社会抚养费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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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三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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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
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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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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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1年三胎政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政策有差异,请咨询当地的计生办,普通是需要申请的,私自生要罚款的。
目前,国家放开了全面二胎政策,虽然国内的生育率依然不如预期,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放开三胎是早晚的事儿,不过,现在,政策仍未有松动的意思,所以,目前来讲,生育三胎还是违法的,孩子生下来,一般还是要按照2.5至3倍于当地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标准来罚款的。不过,只要你符合下面这些条件,还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 新修订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增加产假6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 60 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4生一孩二孩实行免费登记,生三孩及以上实行生育审批
当前,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5原有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以下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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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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