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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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夫妻二人均对该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原则上,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会被认定为无效。但现实生活中,如果共同财产的价值相对较小,处分之后对另一方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允许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此时的交易也会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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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有效吗

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对这部分财产,就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资产,一般被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实施)中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

夫妻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财产发生混同,除特别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外,其余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双方所获得的金钱,其属于种类物和不可区分之物,无法区分来源,在未分配之前,双方都占有份额。

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再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外呈现一个整体,其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方产生效力,双方对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与买卖处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一种不需要对价处理方式。买卖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新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仍有权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因此减少。但是赠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处理,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则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减少,有损其利益。

所以,此时如果认定其赠与行为全部有效的话,则会侵犯夫妻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不稳定时,一方有可能通过赠与来转移共同财产,这不符合立法原意。

夫妻共同财产小到1毛钱,大到一栋房子,若一方要处分的话,原则上肯定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这不仅仅是对另一方的尊重,更是基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不过,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一方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往往这样的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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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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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当中大家可以看出来,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对车辆是否实际掌控,以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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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员的居住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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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审查购买房屋共有权状况,可通过委托去房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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