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重婚关键因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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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重婚罪人员的判定,应根据相关的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双重婚姻的。相关的婚姻受害者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收集相关案件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相关的办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办理。
如何确定重婚关键因素是什么

一、如何确定重婚关键因素是什么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我国的当事人员可以通过诉讼办理这类案件的办理。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要求相关的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进行办理,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再分配财产时,还应积极地赔偿这类案件的无过错一方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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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接触到一起案子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所以现在想要问问哪位知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因素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我叔叔在负责资产重组,有很多的问题,那影响资产重组的因素要怎么办呢?有什么因素呢?
[律师回复] 2016年下半年以来,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趋严,重组特征出现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从总量来看,近两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次数和金额较2015年回落明显。
  按首次披露日所在年份统计,2016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进行中和完成的重大重组事件,下同)的次数下降明显,由2015年的350次降至247次,重组金额也略有减少。2017年折年计算的重组数量和金额较2016年均明显减少,重组数量由2016年的247次降至193次,金额由
1.01万亿元降至7763亿元。
  把时间拉长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金额在2011年-2015年间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5年牛市中,重大资产重组数量和金额达到峰值,分别为350次和
1.03万亿元,如图1所示。
  
其次,从行业来看,近两年来,传媒、电子、通信、医药生物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下降,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
  传媒、电子、通信、医药生物等行业发生的重组事件数占当年重组事件总数的比例低于2015年。TMT行业(传媒、电子、通讯)属于轻资产行业,并购溢价率普遍偏高,面临商誉大幅减值的风险,监管较为严格,因此活跃度有所下降。医药生物行业前几年并购比较火爆,可以重组的标的已经挖掘比较充分,剩下的机会相对较少。
  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房地产等行业近两年发生重组事件数占当年重组事件总数的比例较2015年有所提高。纺织服装、化工、机械设备、有色金属行业交易活跃度的提升与近两年来监管层推进供给侧改革,助力去产能、去库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并购重组政策有关。近两年来,房地产企业高速增长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行业间横向整合、“大鱼吃小鱼”的合并等并购行为便成为自然选择,因此交易活跃度有所提升。
  将时间范围拉长,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共发生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如图4所示,按Wind一级行业分类,工业、信息技术、可选消费、材料、医疗保健五个行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数量相对较多,合计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件1041次,占比高达8
3.82%。从每次重组事件的平均交易金额来看,金融、公用事业、房地产、能源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平均交易金额较高,而电信服务、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等轻资产运营行业平均交易金额较低。
  第三,从重组目的来看,近两年以买壳上市为目的的重组事件数量大幅下降。
  2015年上市公司发生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高达31次,2016年和2017年买壳上市重组事件数量分别降至10次和5次。
  将时间范围拉长,上述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以横向整合为目的的重组事件666次,占比高达54%,多元化战略202次,买壳上市122次,垂直整合74次,占比分别为16%、10%、6%。由此可见,重大资产重组以横向并购为主,多元战略厚积薄发。
  业绩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下面
首先选取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对重组前后业绩的变化进行分析,
然后对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业绩变化分析
  衡量上市公司业绩的财务指标很多,其中,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是投资者最常关注的指标。由于每股收益是一个绝对值,不适合进行横向比较,本文选择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是一个综合性与代表性较强的指标,充分反映了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能够用来衡量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景。营业利润率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及其竞争力和发展潜力。此外,经营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应该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这里选择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来考量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
  为了考察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后三年的业绩变化,受重组日期的限制,本文选择2010年-2014年间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分别计算上述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前一年、重组当年、重组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三个绩效指标的平均值,做成折线图,如图5所示。
  从重组绩效指标的趋势图可以看出:一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均在并购完成当年达到峰值。这可能是重组完成后合并报表所带来的会计数据改善。二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三个指标在重组完成后三年内的变化大体一致。其中,净资产收益率与营业利润率呈逐步下降趋势,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第三年有所回升,但增长并不明显。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在整合过程中会遇到多种问题,很难实现预期的各种协同作用。此外,近几年整体经济下行也对上市公司业绩有一定的影响。三是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在重组后三年的指标值均高于重组前,这说明,总体上来讲,2010年-2014年我国上市公司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是较为成功的。
  
2、业绩变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重组绩效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产业生命周期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受并购行业相关性、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股权结构、并购规模、重组经验等内部因素所牵制,各因素对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由于资料来源、数据收集等多方面的限制,本文着重分析内部因素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本文以上述完成并购且数据值有效的269次重组事件为研究对象,以并购绩效为因变量,分别以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利润率与重组前一年相应指标差额之和的平均值(简称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代入,以并购行业是否相关、支付方式、并购溢价率、重组经验(以重组次数来衡量)、并购规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企业性质等因素为自变量,以资产负债率、总资产为控制变量,经逐步回归和统计检验后,发现支付方式、企业性质、交易规模、并购经验、行业相关性5个变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显著,具体结论如下:
  
(1)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低。这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以股票支付方式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往往并未充分考虑重组动机、样本企业和目标资产的整合优化、如何持续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问题,从而导致所购买的资产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上市公司业绩;二是以股票支付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溢价较高,对重组后的业绩影响负面。研究样本中,股票支付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仅为0.4%,远低于非股票支付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10.81%)。
  
(2)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相对较高。非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一般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其管理层的行为目标与股东保持一致,公司一般具有良好的长效激励机制,这都有利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企业价值,从而推动企业并购绩效的提高。研究样本中,非国有企业完成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3.46%,高于国有企业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2.59%)。
  
(3)交易规模与净资产收益率增幅、营业利润率增幅均正相关。交易规模越大,越容易发挥协同效应,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有利于重组绩效提高。研究样本中,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的重组事件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
9.15%,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7.13%,均高于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的样本(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幅为0.48%,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25%)。
  
(4)并购经验与营业利润率增幅正相关。研究样本中,重组次数为两次或两次以上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6.47%,高于重组次数为一次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3.61%)。
  
(5)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研究样本中,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事件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1.1%,显著低于行业跨度较大的样本(平均营业利润率增幅为
9.96%)。这可能是由于样本上市公司在进行以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为目的行业相关性较强的重组时,原来预期过高,而在后期整合过程中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磨合得不太顺利,效益没有增加,成本反而增加了;而在进行以买壳上市、业务转型为目的行业跨度较大的重组时,上市公司把原本低效的资产甩掉后,重新发展新的业务,进而达到转型的目的,重组后业绩增长明显。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行业相关性与营业利润率负相关”是基于2010年-2014年样本所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在2016年6月重大资产重组事件审核趋严后才体现出来。选取2010年1月-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2017年11月两个时间段进行研究,计算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件的股票在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后100天相对于沪深300指数(351
8.487, -4
1.99, -
1.18%)(351
8.4867, -4
1.99, -
1.18%)的区间涨跌幅并进行排序。聚焦涨跌幅前30的公司,2010年1月-2016年5月,涨幅前30股票中4
6.67%为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企业,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为2
6.66%;2016年6月以来涨幅前30股票中,买壳上市、业务转型的标的只占1
3.33%,而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的股票占比高达4
6.67%,这说明并购重组对个股行情的催化,2016年6月后已从行业跨度较大的并购向产业链整合转变。
  上述指标中,对并购绩效影响最大的是交易规模,
其次为行业相关性,再次为企业性质。根据指标对并购绩效的影响强弱,选取交易规模大于20亿元、行业跨度较大的非国企重组样本,共计29家上市公司,其中有20家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大于0,如表1所示,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高达20
9.01%。
  在交易规模小于20亿元、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国企重组样本中,选择重组完成后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增幅和营业利润率增幅均小于0的上市公司4家,其在首次披露日至重组完成后三年内股价平均涨幅为7
4.36%,远小于前述20家上市公司股价涨幅。
  由此可见,重组绩效的好坏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显著不同。重组绩效与股价相关性是一个较大的课题,限于文章的篇幅,在后续的文章中再进行探讨,下面只对重组对股价的影响做总体分析。
  超额收益率分析
  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所发生的1242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中,有1036次处于完成状态。以上述1036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为样本,分别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层面来分析重大资产重组对股价的影响。
  
1、短期超额收益率
  短期超额收益率是指重大资产重组事件首次公告日公布前10天至后100天(均指交易日,下同)的股票涨跌幅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并购重组公司的平均短期超额收益率为3
4.77%,这说明由于市场的憧憬和预期,并购重组在短期内会刺激股价上涨,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正超额收益个数占总样本的比例为6
6.89%。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这说明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
  
2、中长期超额收益率
  中长期超额收益率指事件公布前10日至公布后一年、两年、三年的涨跌幅分别减去同期沪深300指数的涨跌幅。
  在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去分析重大资产重组的超额收益,首次公告日前10天至公布后一年、公布后两年、公布后三年的平均涨幅分别为5
3.40%、7
5.56%和8
9.77%,正超额收益率样本数占比分别为70.95%、7
5.95%、7
2.97%。说明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此外,与短期超额收益率一样,一年后、两年后、三年后的正超额收益率也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超额收益率的最大值、上四分位数也分别高于最小值、下四分位数的绝对值。
  总结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2010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研究,得到以下结论:
  
1、非股票支付要比股票支付的并购绩效高。支付方式不仅直接影响并购绩效,还会通过影响公司的成长机会、筹资能力、控制权结构等间接影响并购绩效。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不能盲目使用股票支付。
  
2、行业相关性与并购绩效负相关。这说明行业相关性较强的并购事件整合效果欠佳。没有成功的整合,财务协同、经营管理协同都很难以实现,进而影响并购绩效。因此,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事件后,需要对并购资产进行企业文化、组织、战略、人员等多个方面的整合。
  
3、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正相关。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交易时,应该与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
  
4、交易规模与并购绩效正相关。此外,非国有上市公司并购绩效高于国有企业。
  
5、重大资产重组带来的短期超额收益率有如下特征:一是正超额收益率出现的次数要多一些。二是正超额收益率高于负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投资者如果对以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行投资,获取短期超额收益率的次数可能只比损失的次数稍多,但获利的程度却很可能要大于损失的程度。此外,从中长期来看,并购重组也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投资获得正超额收益率的概率较短期也有所提高。
以上是影响资产重组的因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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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企业筹资时机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筹资数额。筹资数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的多少,它与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成正比。企业必须根据资金需求量来合理确定筹资数量。筹资过多,会增加筹资费用;筹资过少,又会影响资金供求。所以必须合理确定企业的筹资数额,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供给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
2、筹资环境和筹资机会。创造良好的筹资环境,企业必须不断的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有些方案可行,但是环境不优越,会成为制约因素,所以良好的筹资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企业要确定具体的筹资时间和筹资时机,把握筹资机会。筹资时机得当,瞅准筹资机会,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主要是财务主管人员依靠投资银行的协助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作出判断。
3、.筹资风险。不同的筹资方式其风险是不相同的。严格把负债融资的比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谨慎的财务决策。按资产运营期限的长短来安排和使用相应期限的债务资金。企业筹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资金市场上存在的固有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由产品需求、价格变动、经营杠杆等引起的,财务风险是由负债引起的。
4、筹资成本。筹资成本是选择资金来源的重要依据。企业筹资应努力寻求筹资成本最低的筹资方案。资本成本是衡量资本结构优化程度的标准,也是对投资获得经济效益的最低要求。企业筹得的资本付诸使用之后,只有投资报酬率高于资本成本率,才能表明所筹集的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要分析各种方式的资本成本并加以比较,从而找出差异,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筹资方式。
5、筹资收益。企业在评价比较各种不同的筹资方式时,同样要考虑到所投入项目收益的大小。只有企业筹资项目的收益大于筹资的总代价时,这个方案才是可行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比较哪个筹资方案的收益最大,这是选择筹资方案的一个主要因素。
6、筹资结构。资本结构是一个产权结构问题,是社会资本在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中的资源配置结果。资本结构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社会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应在财务杠杆利益和财务风险之间作出作出权衡。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正确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债务与权益比例增大,负债筹资中难度加大,结构会使企业综合资本成本率提高。由此可见,应当找出一个最适当的债务——权益结构,在这一点上,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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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但对于离婚取证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取证的要切记2个关键要素是什么,请专业人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案例二:被妻捉奸在床
  2013年9月,市民韦女士发现丈夫阿明与昔日高中女同学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韦决定起诉要求与阿明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其索取赔偿。在律师的提醒下,韦女士开始搜集阿强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2014年3月18日,在自家位于柳南区的另一套出租房,韦女士发现阿强与女同学出双入对,当即拨打电话找来自己的哥哥和表弟等人,最终,当晚众人将阿明捉奸在床。
  事后韦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阿明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虽然阿明最终同意离婚,但否认其与女同学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韦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自己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没有侵犯阿明的隐私权,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准予双方离婚,除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判决阿明支付给韦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官说法:目前,收集证据多是当事人自己收集,但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更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法律规定作为诉讼的证据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但如果是强行闯入第三者住处或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以上关于切记2个关键要素的第二要素。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确定都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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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什么
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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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一并考虑,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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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一并考虑,具体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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