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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帮工和好意施惠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义务帮工这个首先要看两者之间的性质,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乃指“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义务帮工“这种行为给一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负担,另一方当事人对行为具有约束力也没有紧迫的利益”。
二、好意施惠的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典(施行)》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王先生的观点值得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
对于义务帮工和好意施惠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的事件而定,对于义务帮工的情况显然是不属于好意施惠的范围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并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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