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4)同居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界定。
2001 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之后,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在此解释实施之前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案件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对于同居关系问题一直都坚持严肃处理、决不容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时,既不做调解工作,也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这类人员一旦是按照同居进行离婚的,相关的离婚财产不可以办理这类关系内的财产平分,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应积极的办理结婚证件,确保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婚姻当事人应积极的保护自身的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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