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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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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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等。
潍坊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一、潍坊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小区物管服务的主要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房屋的维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房屋完好率达98%以上;无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房屋零修及时率达98%以上,零修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户档案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设备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设备图纸、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每日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电梯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消防系统设备完好无损,可以随时启用;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6度。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

(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实行标准化的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消;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占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等。绿化管理包括: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新建小区、旧区改造小区的公共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和随意战友用现象等。

(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保证小区内道路通畅,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小区内无重大火灾、刑事犯罪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还要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如,小区订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居民能自觉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居民邻里团结互助,文明居住,关心孤寡老人、残疾人;管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二、经适房申请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其实,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也并不因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就有什么区别了,各地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不同的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物业费都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服务质量和那些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质量肯定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内容上都是大同小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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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重新公布潍坊拆迁补偿标准
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 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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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于2006年12月29日印发的《关于公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6]16号)试行期已满,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有序进行,经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现予以重新公布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超过过度期限,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

三、经营性补助费:按房产证证载营业建筑面积给予不少于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偿。

四、委托拆迁费:25元/平方米。
委托拆迁费每建筑平方米25元;对于商业开发拆迁,委托的数额由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协商确定。

五、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允许误差范围:±3%。

六、专家鉴定费:确需专家鉴定的,鉴定费不得超过5000元/每份报告。

七、潍坊市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迁移补偿价格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补偿价格标准
太阳能

150(未含材料费,不能拆除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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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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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35
煤气配套费

2500
水表(一户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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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一户一表)

300
备注:未涉及的项目,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际发生时的情况评估。如有新的收费政策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八、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套住宅房屋并且被拆迁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户;进行货币补偿的,按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补偿价格标准最低不少于9万元/户。

九、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室及其他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附属物,随同房屋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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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经济适用房关停该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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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19年潍坊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及归还政策?希望得到您的答复。
[律师回复] 2020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怎么购买: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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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延期交房怎么办
(1)合同各方应积极进行协商,以求达成妥善解决方案;(2)若无法通过与开发商的协商解决该问题,您有权选择径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合法权益,建议您提供与购买房产有关的正式购房合同以及相关财务发票作为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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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规定的,可以。
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上交复印件:在惠州的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县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在惠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证明儿童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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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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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如果没有造成事故的,按危险驾驶处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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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潍坊工伤怎么赔偿,潍坊工伤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地就医)、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8、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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