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1、职工与破产企业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据前述规定,不论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破产企业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
2、职工劳动关系终止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5日宣告企业破产,则破产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到2009年2月5日终止。
3、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前述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4、职工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在用人单位破产之后,首先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变卖自己的相关财产来支付员工的相关赔偿。相关企业是不能够逃避针对于对破产员工的相关安置措施,如果用人单位以破产为名义拒绝的员工进行相关赔偿的话,员工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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