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纪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1、行纪合同是独 立有名合同,《民法典》中有专章予以规定。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ArticleTitle}

一、行纪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行纪合同是独 立有名合同

我国民法典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 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6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行纪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3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5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2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1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0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1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7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1、行纪合同是独 立有名合同,《民法典》中有专章予以规定。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座归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
因此,《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关于行纪合同都有什么特征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关于行纪合同都有什么特征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含什么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具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累犯具包含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行纪合同都有什么特征
行纪合同的特征首先在主体上是具有限定性,其次标的也是具有特定性,并且对于行纪合同都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来处理受委托的事项,属于有偿性质的合同,以及双务诺成性质的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重婚罪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罪的特征有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重婚罪的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即已经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没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如果没有结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对方已结婚的情形下与之结婚的,则不知情的当事人不构成重婚罪。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 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 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 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如何收集重婚罪的法定证据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无因管理具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因管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被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被管理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被管理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是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被管理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被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被管理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被管理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被管理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纪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1、行纪合同是独 立有名合同,《民法典》中有专章予以规定。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揽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承揽合同具有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的责任主体。
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违约金具包括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居间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居间合同具有什么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我可以以私人的名义签房屋居间协议吗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咨询:我可以以私人的名义签房屋居间协议吗?
律师解答:可以。因为本身买房大多都以个人(私人名义)买的。居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在中可作为证据出示。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关于抵押权具有什么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我可以以私人的名义签房屋居间协议吗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咨询:我可以以私人的名义签房屋居间协议吗?
律师解答:可以。因为本身买房大多都以个人(私人名义)买的。居间协议有法律效力,在中可作为证据出示。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3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间借贷具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具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具有哪些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关于行纪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