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误工费不是按照户口计算的,也不是按照定额计算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对于固定收入者,一般要求索赔者提供工资单和税单,扣工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提供不了上述证明的非固定收入者,可以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近三年收入的,但能够提供其所处的行业和工作种类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的平均收入(可查询统计局数据);以上均无法举证的,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 司法解释
现实中,对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但居住在农村,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审判指引》的通知第三点认为《复函》中未明确受害人农村户籍,经常居住地仍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地位于城镇的情形如何适用残疾赔偿金标准。
故北京高院认为应从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入手,确定判断的标准和规则。通过对侵权法理论的分析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本意的考究,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因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是填补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而被侵权人居住地仅涉及受害人的生活成本支出问题,与残疾赔偿金的填补非同一内容,因此只要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即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无需考虑其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城镇单位的问题。
三、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车祸发生之后就会产生误工的赔偿,但对于误工的赔偿是不会分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一般就要看受害者的实际收入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受害者在进行申请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只有拥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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