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宁市,一起宣扬恐怖主义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被告人付某因从网络获取恐怖主义视频并兜售,成交100余次获利1000余元,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宣扬恐怖主义罪。而付某的辩护人,是来自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
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是深耕多领域的资深律师,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付某利用网络多次向他人发送载有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基于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千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有人在大街上发一些宣扬危害社会安全思想的传单,或者在网上发布这类危险信息,这都是不被允许的,要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情节轻重判刑和罚款。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付某通过网络平台售卖恐怖主义视频,就属于法条中通过网络应用服务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所以被指控犯宣扬恐怖主义罪。该规则明确了付某行为的违法性质,支撑了案例中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罪名指控。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孔伟律师积极为付某进行辩护。他提出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非法获利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退赃的意愿等意见,请求对付某从轻处罚,还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材料,证实付某以前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在庭审中,法官对各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济宁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审读意见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孔伟律师提出的付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成立,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这里再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俗化解释:就好像你做错了事,虽然没有主动去承认错误,但被发现后老老实实地交代了,法官看你态度好,在判刑的时候就可能会轻一点。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该法条规定,所以孔伟律师以此为依据为付某争取从轻处罚,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律师为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付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通过孔伟律师的努力,付某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其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充满了挑战和不确定性。而像孔伟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以赴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就像在法律迷雾中的引路人,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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