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智能设备供应企业,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了某小区的监控采购项目,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采购合同,当地社区居委会在合同上盖章,标注仅代为履行业委会职能。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设备施工,项目也按时竣工且通过了业主整体验收。双方还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核定工程总造价为148472元,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均在造价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同时确认需退还甲公司履约保证金1490元。然而,结算手续办结后,小区业委会以人员离职、组织不健全为由拖延拒付货款,社区居委会也拒绝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陷入了维权困境。
在此情况下,甲公司通过正规途径找到了张鑫律师。张鑫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经验,服务于浙江省杭州市。他是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诉讼团队负责人,法律硕士。执业以来,累计参与办理案件已逾500件。
接手案件后,张鑫律师立即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合同、中标文件、验收单、结算报告等证据虽能证明甲公司的履约情况,但在责任主体的明确上仍存在一定瑕疵。对此,他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编、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相关法条,仔细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他明确指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付款、供货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无约定违约金时,出卖人可按LPR上浮30%-50%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同时,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社区居委会仅能临时代行业委会事务,不直接承担合同付款责任。
在与对方沟通谈判的过程中,张鑫律师思路清晰,向对方阐述甲公司的合法诉求和相关法律依据。但因案件送达时小区业委会无法正常联系,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时,业委会无正当理由缺席,社区居委会到庭抗辩,主张自身仅代行职责、无需付款,且质保金应予以扣留。张鑫律师在庭审筹备过程中,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风险预判,并准备了充分的应对方案。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
案涉买卖合同缔约主体系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仅临时代行管理职责,并非实际采购方,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涉项目两年质保期尚未届满,合同约定1.5%质保金支付条件未达成,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扣除质保金后应付货款为146244.92元。业委会验收结算后长期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院支持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判决小区业委会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保证金,并分别计算对应逾期利息;驳回要求社区居委会担责、支付律师费、提前支取质保金的诉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按双方责任分摊。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从本案可以看出,设备供货企业与业委会合作签约时,要分清责任主体,明确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付款方,避免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在履约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的证据,如中标文件、验收单、结算报告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对方拖欠货款时,可依据相关法律起诉主张上浮逾期利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还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条款,这样在维权时可以减少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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