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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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证明力是司法鉴定的结论一般要比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一些,如果对同一件事项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鉴定意见,那么法官在裁定的时候,通常都是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设备等这些因素判定的。
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是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主要原因有,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道、单方委托,不公正,鉴定机构偏向委托人作出有利于委托的人鉴定意见为由,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因此其在证明力上较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较低,法院委托鉴定通常需要征询双方的意见,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通常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并且会形成笔录,记录在卷,程序上公开公正,双方当事人均较为信服。

2、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意见。因为,尽管鉴定机构没有等级效力之分,但是鉴定机构的鉴定设备,鉴定技术,鉴定人的鉴定经验往往较之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更能反映事情的原貌。

3、鉴定意见书详实、客观、鉴定意见理由充分的优先其他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对该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意见,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上得出的主观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是否采纳该鉴定意见,鉴定人对送检材料的充分了解,检验过程科学合理、先进,分析意见充分详细,那么该鉴定意见则更能说服法官采信该意见。

二、司法鉴定注意什么?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

2、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否合法,

3、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4、程序是否违法,

5、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否签订完成,

6、收费是否合理等。

整理程度上,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其证明效率还是要大于其他的证据的,其实在刑事案件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司法鉴定的意见跟公安机关现在收集的这些证据有冲突的话,通常也是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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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作出决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出具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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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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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决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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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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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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