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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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上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意思就是作为原告来讲,原告需要证明产品有缺陷,并且已经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同时要证明损害结果跟产品缺陷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方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不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生产者有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销售者有下列情形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没有过错;

(2)销售者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当中原告当然也不是说可以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目前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纠纷还有医疗纠纷。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能证明在产品使用的过程当中不存在着任何的过错,比如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没有发现相关缺陷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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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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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为无过错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受害方便可依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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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之中。1993年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出台。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很明显,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实体法已有规定。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法学术语容易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特殊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被告承担,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虽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但都过于原则而不具体,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和举证责任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范围之内,不能将全部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改名为“法定举证责任”。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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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起诉状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侵权状范本一
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被告: 商场,住所 :市 路 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 幼儿配方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 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 幼儿配方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 商场为被告提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济南市 区人民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产品缺陷更多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将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属某辖区管辖,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方便案件的审理。另外,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提供的厂名及厂址系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故本文试图对产品销售者的范围进行概括,以期对产品责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
(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销售者责任认定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被告李某某购买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的由其母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笑脸”牌组合烟花。李某某夜间燃放该烟花时,原告岳某某站在距烟花约5米处用手电筒为其照明,烟花在点燃后的瞬间爆炸。原告岳某某来不及撤离,右眼被炸伤。
该案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销售者”,虽然本案所涉“笑脸”牌组合烟花并非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直接销售给被告李某某,但致原告损伤的“笑脸”牌烟花箱体明确载明该产品由“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经销”,故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系民法意义上的“销售者”。该案被告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实际上已将自身置于销售者地位。所以,承办法官认定被告主体适格。
(二)视同销售者
一些销售者的营利目的较为隐蔽,通常表现为间接谋取某种商业利益;或在行为上已明显偏离一般销售方式,但在法律上应视为销售。
商业赠与者。一些商家或超市为促销,经常推出“买一赠一”活动,消费者购买大件产品可获赠小件产品。这些商业赠与行为中,赠品的取得看似免费,实为有偿,商家已将赠品的成本核算到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因商业赠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赠品提供者应承担责任。但并非商家变相销售的一般赠与者,不能视为销售者,如朋友之间馈赠礼品。
以旧换新或以产品抵债的商家。以旧换新,即消费者把旧商品交给商店,补足差价,即可获得同类的新商品。该活动中,旧商品实际上只起到抵减新商品价格的作用。如果消费者不提供旧产品,新产品就会按原价销售。因此,以旧换新活动是种变相销售行为,因新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从事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的道理,以产品抵债行为也应视同销售。
以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为了改善职工待遇,也为企业谋取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销售行为,提供此类福利的企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者。
提供血液制品、疫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医院。依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血液制品由生产单位进行加工、制作成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用于销售。医院为病人提供血液制品、药品及医疗产品的行为也是以病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为对价,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销售,具体适用可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
特定情形下的商业服务组织。服务不同于产品,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通常应依据一般侵权原则即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来确定其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为其使用某种缺陷产品而导致的,则受害方可直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销售资质和经营范围为前提,合法及不法销售者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如,街头地摊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摆地摊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者范围的除外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以下产品提供者通常不属于销售者的范围:
偶发性转让产品者。个人将自己的使用的产品偶发性转让,不宜将其认定为销售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亦可要求生产者或真正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提供者。电、水、气、热等公共用品,在性质上更接近公共服务,不应让其提供者负担过重义务,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即是说,水、气、热等本身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但公共用品提供者提供相关设备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视为销售者;依据《最高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力分为高压电和非高压电。高压电适用高度危险责任,非高压电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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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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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质量侵权起诉状电子版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状范本一
原告:李,女,汗族,2006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法定代理人:马,女,汗族,1971年6月8日生,住济南市 区 路 号,电话。
被告: 商场,住所 :市 路 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出生。出生后便一直喝在被告商场购买的 幼儿配方奶粉。2007年5月原告父母发现孩子出现了血尿症状,父母将其送往市儿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孩子病系因肾结石、尿结石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报纸报道 幼儿配方奶粉检测出含三聚氰胺并导致肾结石,原告父母将家中留存的几袋 幼儿配方奶粉送往某质检部门,经查该奶粉含三聚氰胺。现原告父母以 商场为被告提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致
济南市 区人民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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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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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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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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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销售者
就一般意义而言,销售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销售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为,亦即是说,只要客观上存在产品转移和支付(产品)对价的行为,就应认定一方为销售者。但仅以运输、仓储、保管产品为目的的行为除外。除常见的批发商、零售商外,中间商、特许经营商、代销商、以保留所有权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销售产品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销售者之人均可能构成一般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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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提供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除外规定,即产品责任中“产品”不包括不动产。建设工程致人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86条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应适用产品责任制度。所以,可将使用有毒地板的开发商视为销售者。
另外,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初级农产品提供者如普通农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依据国际通行惯例,产品进口商通常被视为生产者。
产品质量侵权起诉请求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产品质量侵权诉讼请求标准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二、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原告赵某向公司订购整体厨房厨具一套,由公司免费上门设计、安装,到货安装时发现整体厨房厨具的水盆缺两根进水管,遂要求赵某自行购买,赵某到杂货铺购买了两根进水管(无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等,亦无购物发票)后,由公司的厨房厨具台面供应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同年10月,厨房水盆进水管的一根爆裂脱落,造成新居装修破坏,损失巨大,原告即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多万元。 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本案损失是由原告自行购买的进水管出现质量缺陷爆裂所致,该进水管不是公司生产、销售、提供、安装,公司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同时,由于进水管的产品质量问题,与公司的合同义务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求。第一次开庭后,双方因进水管的安装涉及到公司,法庭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
1、公司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不应列为第三人;
2、第三人虽然进行了安装,但是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故没有赔偿责任;
3、即便赔偿,赔偿的范围应该仅限于进水管等价或因耽误使用导致的损失,否则有失公平。最终,
一、二审对财产损失作出评估,判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本案焦点及判决要旨
(一)案件焦点:
1、产品中是否应该包括进水管?
2、进水管的产品责任谁来承担?
(二)一审观点及判决一审认为,
1、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整体”厨房厨具是否包含进水管的认定,由于被告的网站及其他广告声称“服务一站式满意”“为您量身订做”,“整体安装”上包括“上下水管系统”并无声明进水管应该另行购买,并且被告是上门实际测量、设计、下订单。所以,进水管应该是“整体厨房”的一部分,被告提交的其他客户的订单、产品说明书中不含进水管或另行购买,而证明其让原告另行购买进水管的合理性,与其网站广告内容不符,不予采信;
2、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听从被告的指令购买进水管,对进水管的质量缺乏一般的鉴别常识,而被告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应该对进水管的质量尽到鉴别、谨慎的注意义务,未经检查就委托第三人进行安装,导致发生财产损失,被告应该承担70%的责任,原告盲目听从被告指令,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
3、第三人是受被告委托并且被告在安装现场,其安装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4952
1.5元;
2、驳回原告关于赔偿公证费、物业费、水电费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原审混淆了买卖合同之债与产品质量侵权之债的法律责任,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因为本案存在质量缺陷的进水管不是上诉人生产、销售、提供、安装,所以由此产生的质量责任当然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3、原审只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过错与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极其错误的。
4、安装人员对被上诉人要求安装的产品没有鉴别的义务,所以安装人员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5、原审基于对“整体厨房”的偏颇认识,判令上诉人应该为被上诉人配备进水软管是错误的。
6、被上诉人购买进水软管的重大过错行为使上诉人丧失了追偿的可能,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7、第三人的安装行为是基于被上诉人的委托,所以即便要对安装的进水软管进行鉴别,也应该是被上诉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答辩意见:
1、上诉人的对外宣传资料(光盘、网站、电视广告等)均宣称用户只要一个电话、剩下的事情由公司全部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应是可直接使用的整体厨房,而不应该是每个单件的产品,整体厨房当然应该包含进水管;
2、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销售者的产品发生损失事实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进水管爆裂是因为进水管的自身质量缺陷造成,要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道理。
(三)二审观点及判决本案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进水管爆裂的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造成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多,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偏少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产品生产质量环境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用法律保护自己购买消费用品的信心不足,发生产品问题后,只要没有给自己造成较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诉,而对处理结果关心不够或置若罔闻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审判环节的诉讼成本较高,对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查显示61的产品质量事件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超过300元,26.5的案件损失在300-元之间,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自认倒霉。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
2、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现在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对损害事件发生的责任认识不一致,生产、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及消费者自身过错双方争议较大二是消费者的弱势心理在诉讼中转折膨胀为优势,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愤怒和抵触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产、销售方,表现在请求赔偿数额瞒天要价,争议额大,不能营造调解氛围,难以达成调解意见三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有的产品销售者环节较多,生产者有直接生产商、承包商、组装商,还有挂靠单位,造成产品责任后,各个单位互相扯皮,调解诚意不足。
3、司法鉴定在产品质量纷纷案件中往往成为输赢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者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取得了相应产品质量的合格证。但是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对通过质检部门合格证不认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社会鉴定机构与质量检测部门结论不一致情况屡屡出现,这也是造成该类案件调解难,上诉率高,多次鉴定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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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谁?
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属于被告,一般是会按举证倒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原告只须要证明其损害是因产品的质量导致的就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被告就需要为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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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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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举证?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要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的缺陷,而对于受害方也应该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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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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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协商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协商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该怎么协商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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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
产品质量纠纷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主张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能够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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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现代工业消费社会,商品大量生产制造,行销各地,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物资生活水平,贡献巨大,但在其它方面,由于产品制造不符合约定,产品设计之错误,或由于制造过程中品质管理之松懈,或由于制造人对商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未加适当说明,致使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损害之案例,亦层出不穷,啤酒瓶爆炸、三菱奔驰等名牌汽车产品设计缺陷,感冒药中含有PPA等不利人体之因素,伤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时有所闻,损害巨大。损害发生后,诉至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但是在处理这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要区分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从而更好的进行法律适用。
一、概念及从合同责任到产品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产品有瑕庇(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而引起质量违约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以当事人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而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责任,是物件致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实质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是在产品质量纠纷合同责任对受害人保护未尽全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没有产品侵权责任之前,调整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是由合同法律制度调整,以合同形式维系其相互关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法律未对消费者加以特别保护,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新产业的进展,大量的现代化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同时也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的威胁,酿成了很多人身伤害,为免受缺陷产品的侵害,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借助于对合同法的解释,来救济这种损害,但是这仍然局限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中,因而当产品致害一旦超出合同范围,例如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时,就无法依据合同理论寻求法律救济,人们从而转向主张采用侵权行为法来救济缺陷产品受害人的损害,于是产生了产品侵权责任这一理论,从而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相似之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致害侵权责任在外表上看有许多相似之处。
1.这两类案件均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即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造者、生产者之手,转入消费者之手,中间可以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
2.从诉讼主体上原告一般都是消费者,被告是生产者或销售者;
3.案件均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4.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退货、修理或赔偿损失。
三、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产品侵权责任可以说是在合同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尽全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原则的区别。
首先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类型上,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二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有瑕庇,即不具备产品相应的性能或标准,三是产品有缺陷。缺陷,与瑕庇不同,瑕庇的概念大于缺陷,缺陷只是瑕庇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分为三种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以致存在可能造成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可能性。
2.制造上的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制造工序和管理不严等原因使产品达不到设计标准以致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而因性能需要又无法克服,需要给消费者以适当的警示,
第一类、
第二类中不够成缺陷的瑕庇属于承担合同责任类质量纠纷案件,
第三类属于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类质量纠纷案件。
其次在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范围上不同,在合同责任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造成的财产损害,只能是产品的本身,不能有产品以外的人身伤害和其它财产损害,而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不仅有产品本身的损害,还有该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人身损害,若产品虽有缺陷,但只是造成自身伤害,而未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则构不成产品侵权责任,仍属于合同责任。第三在是否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上,产品质量合同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合同责任。产品侵权合同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该责任的引起并非因合同关系,而是物件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例原告王某之兄购买某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在饮用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小腿受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在这外案件中,原告之兄与啤酒厂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受害人原告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啤酒厂仍应承担产品侵权之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
第四在诉讼上的区别,合同责任案件与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在诉讼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案件管辖上,合同责任案件适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产品侵权责任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据地管辖。
2.在诉讼主体方面,合同责任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的双方,合同之外的公民或组织不能作为当事人,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原告不仅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其它受害者。
3.在举证责任上,合同责任的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被告举证。
四、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竞合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包括对该产品买受人的损害和对第三人的损害。当对该产品买受人致害时,就会出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并存,即在产品销售者、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即存在着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又存在着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缺陷产品致实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这两种责任竞会时,当事人行使何种赔偿请求权应在权衡举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以及诉讼管辖上的利蔽后择一行使,从而更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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