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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劳动仲裁决定要求撤销可以吗?
申请人撤销劳动仲裁后,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撤销申请的,仲裁机构会通知被申请人撤销劳动仲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不正当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如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不正当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撤销的前提是,除非有一些特殊情况产生才会进行撤销,如果是因为当事人对案件不服,一般是不会认定撤销的,除非是当事人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对劳动仲裁的相关判定来进行相关确定是否合情合理,然后再决定该劳动仲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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