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财产不见了应该怎样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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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案件在办理前发现没有财产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寻找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办理。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如存在利害关系的,可有受害一方提出保全财产,在案件判决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的财产不见了应该怎样办理

一、诉前保全的财产不见了应该怎样办理

如果法院执行财产保存措施后,没有财产可以保全的,法院可以停止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交纳的保全费用不作退还。

二、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三、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的财产应为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存款、股票等能够折价的财产。办案机关对这类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确保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后分配相应的保全财产,按照判决结果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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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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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孟某某,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
首先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的痛苦表示同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报案人是受害人家的对门邻居常某某,根据其在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44页所作的笔录,其拨打“110”报案的时间为5月10日“早上7点20分许”。随即,7时35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中队接到110指令,将本案立案侦查(见本案诉讼卷第3卷第1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而被告人孟某某是于当天下午15时左右去的某某市公安局。当时他并不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来接受讯问的,只是因其“了解某某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黄义然被抢劫案的有关情况”,被某某市公安局通知接受询问。这一事实,可以从本案诉讼卷第1卷第17页《询问通知书》(副本)、以及诉讼卷第3卷第72-75页的对孟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而孟某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和常某的犯罪事实,是在5月10日下午5点钟左右,当时已经作完《询问笔录》,另一个警察过来再次询问他,他就主动承认了。随后,19时30分公安机关对其所作了《讯问笔录》(第一次)。
在孟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孟某某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对孟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常某也还没有承认二人的犯罪事实(常某是在5月10日19时55分才承认的)。
另外,根据某某市公安局大案中队2007年9月29日出具的本案《抓获经过》也可以证实:“……再次询问孟某某,孟某某即交待了犯罪经过,后常某迫不得已也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段文字也足以说明,孟某某确实是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
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孟某某作案后,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孟某某的自首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本人悔过自新的态度,而且减少了国家对刑事侦查等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宣告破案,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其自首情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在被告人孟某某参与的这起抢劫案件中,他与另一被告人常某相比,没有积极购买砍刀为犯罪准备工具,没有主动提出过犯罪的意思表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没有用砍刀伤害被害人。
从常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来看,常某也承认是自己砍的害人。
诉讼卷第3卷第17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们用什么杀死黄义然的?”常某回答:“我拿了一把砍刀,孟某某拿了根棍子”。
诉讼卷第3卷第20页,公安机关问常某“你砍完义然后干什么来?”常某回答:“我砍完她后,把刀给了玉强了,然后我去找钱去了,玉强后来砍没砍她我不清楚。”
从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所作的《生物物证鉴定书》(公某某物证鉴法物字[2007]217号)结论分析,能够确认:送检的圆头砍刀和常某上衣及裤子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但是,该结论却不能肯定平头砍刀(未带入犯罪现场)、孟某某上衣和木棍上的血迹为受害人所留。
按照犯罪痕迹学的一般原理,只有对受害人实施砍杀行为的人,才有可能在衣服上喷溅有受害人的血迹。
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既然不能确定孟某某身上的血迹是否是被害人所留,就不能确定其实施了砍杀被害人的行为。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是孟某某直接造成的。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2007)某公刑技医字第(0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死者黄某某系锐器致左颈动静脉横断及左肺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用砍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只是用拳头、木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其主观恶性比较小。所以,孟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一点,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也表明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来表示自己的深刻悔罪。所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孟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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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没有保全到财产保全费可以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官司胜诉后保全费怎么退理论上,在胜诉后,原告有权要求退回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交给的费用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这么操作。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保全费能退吗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缴纳的费用。是诉讼费用,可以请求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不予退还。在申请保全时候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2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撤诉后,保全费能退吗向提讼,在立案后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向申请保全的,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费不退。还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回保全申请,保全费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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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没有保全到财产,保全费可以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官司胜诉后保全费怎么退理论上,在胜诉后,原告有权要求退回包括诉讼费在内的交给的费用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这么操作。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保全费能退吗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缴纳的费用。是诉讼费用,可以请求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不予退还。在申请保全时候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2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财产保全担保,也叫诉讼保全,是指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即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撤诉后,保全费能退吗向提讼,在立案后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向申请保全的,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费不退。还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回保全申请,保全费予以退还。
财产保全案中,财产保全后,如果上诉时,财产保全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诉后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上诉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上确实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原法律只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二审或再审等各个阶段具体实施财产保全的。 问题自然就来了,也就是本案所遇到的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现在案件已经在二审审查过程中,那么当事人一方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是由二审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体实施的则是由二审依职权确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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